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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cadianism (終於好了)》之銘言: : 請問如果某甲往生 : 甲有三個子女乙丙丁 : 若其中乙比甲早往生 : 乙有兩個子女A.B : 其中A也比甲早往生 : 那A有一個子女C : 請問C身為甲的曾孫是否也具有代位繼承甲遺產的權利? : 謝謝 甲 | | | 乙 丙 丁 || A B | C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述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今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AB代位之, 而A又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C代位之。 故C有繼承權。 Q.E.D -- 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