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cadianism (終於好了)》之銘言:
: 請問如果某甲往生
: 甲有三個子女乙丙丁
: 若其中乙比甲早往生
: 乙有兩個子女A.B
: 其中A也比甲早往生
: 那A有一個子女C
: 請問C身為甲的曾孫是否也具有代位繼承甲遺產的權利?
: 謝謝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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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丙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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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
C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述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今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AB代位之,
而A又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C代位之。
故C有繼承權。
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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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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