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rmat56 (費瑪56)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遺產的問題
時間Thu Apr 19 10:12:30 2012
※ 引述《ckai1983 (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遺產的問題
: 時間: Thu Apr 19 01:22:20 2012
:
: 請問如果某A跟前妻離婚後,
: 另外結婚生子.
:
: 某A可以立遺囑不留遺產給他和前妻所生的小孩嗎?
:
: 謝謝.
民法第1123條,有特留份(繼承人至少可以從遺產繼承的比例)的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份,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因為是和前妻所生的小孩
故原則上仍為A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除非,前妻改嫁之後,前妻的配偶收養該小孩
這時就會中斷與A之間的血親關係(但是終止收養又會回復)
在尚未終止收養前,該小孩仍為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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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26.46.207
: ※ 編輯: ckai1983 來自: 114.26.46.207 (04/19 01:22)
: → phantomli:那小孩跟他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就不行完全不給~ 04/19 01:38
: → ckai1983:那某A過世前脫產, 是不是就沒輒了? 04/19 09:47
: → phantomli:生前就處分掉的財產,本來就不是遺產~ 04/19 09:50
但是這邊可能會有財產贈與視同遺產及歸扣的問題
財產贈與視同遺產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歸扣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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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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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44
→ ilgsu:寫下來啦!愛寫多少都行! 04/19 10:16
→ ckai1983:那小孩有分成年或未成年嗎? 04/19 10:22
→ ckai1983:未成年才有特留份?還是沒有分年紀? 04/19 10:23
如P大所述,不分年紀
該規定的歷史原因是過去女性都無法繼承遺產
為了改變這有違兩性事件
因此有了特留分的規定。
推 phantomli:i大,那是引用費馬最後定理在頁角的名言~不是原PO的意 04/19 10:23
→ ckai1983:簽名檔是在講什麼命題?? XD 04/19 10:23
→ phantomli:思~(另外,謝原PO幫補充~) 04/19 10:24
→ phantomli:TO原原PO,不分成年或未成年~(但其實個人不是很贊成這 04/19 10:27
→ phantomli:樣做~不過這也許是我腦補太多~) 04/19 10:28
推 ilgsu:原來是這樣,還以為有更多可學的東西^_^ 04/19 11:16
※ 編輯: Fermat56 來自: 210.69.124.44 (04/19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