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大家好~ 我將於四月底離職,公司新任主管一直希望我將電子郵件留下 由於當初申請時是由公司當時的舊任主管替我申請,用的名義是個人名義 e-mail帳號為gmail,但當時舊任主管也是未經我的同意就替我申請 這些當時我並不在意,但現今公司新任主管希望我將電子郵件留下 主因是怕漏失了訂單及重要訊息,且跟我說若不留公司將會告我 我不解的是公司當時舊任主管也未留下 可否向各位請教~我是否應該留下呢?若應該留而我不留,最嚴重要到什麼程度 感謝大家的回答~有勞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35.5
Blue6:要用什麼名義告阿..... 想不到 04/26 08:12
phantomli:違反離職交接的附隨義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04/26 08:13
phantomli:要告會用這個,至於是否成立要看個案細節~本件來說,堅 04/26 08:15
phantomli:持不給,不是上策。 04/26 08:16
sgracee:Gmail名稱改公司名,個資改掉,留給公司,之後你再自己去申請 04/26 13:55
sgracee:新的一組 Gmail 來用就好了吧? 04/26 13:55
sgracee:而且你離職了,還會處理到那些新訂單嗎? 04/26 13:56
sgracee:且個人感覺,就把那 Gmail 帳號當成公司用就好,換言之, 04/26 13:56
sgracee:就像是可以有兩組帳號,一組私人用,一組專門公司用! 04/26 13:57
sgracee:不過若是帳號為中文名字的英文拼音的話,那我就不知了@@a 04/26 13:58
sgracee:有沒有可能若是之後用你名義(Gmail帳號,甚至是附加簽名檔, 04/26 14:01
sgracee:最後署名是用你名字)與客戶信件來往,是否會吃上偽造文書? 04/26 14:02
sneak: 新的一組 Gmail https://muxiv.com 11/07 04:05
sneak: 持不給,不是上策。 https://noxiv.com 12/31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