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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成年子女ABCDE等五人。甲生前積欠丙醫院醫藥費200萬元 。死亡時,喪葬費用支出60萬元,以及留有一筆價值180萬之土地。甲之繼承人未依民法 之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皆未辦理拋棄繼承。乙ABCDE六人約定由AB共同取 得該土地一筆。嗣後丙行使債權向乙ABCDE求償。 問: 1.乙CDE四人可否拒絕返還? 2.遺產總額是否須扣除喪葬必要費用? 自答 1.乙CDE四人不得拒絕返還:  依照民法第1153條I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本題中甲死亡留下之財產為180萬,甲之債務(200萬)於遺產範圍內仍由乙 ABCDE負連帶責任。另外 ,依民法1153條II項規定,甲之債務由乙ABCDE依應繼分 (各為六分之一)比例負擔之,故內部關係各負30萬之債務。  而外部關係,丙醫院可依連帶債務之性質,向乙ABCDE中之任何一人為全部或一部 之請求。乙ABCDE對丙醫院均負擔180萬元債務。 2.遺產扣除喪葬費是屬於稅的問題,故本題遺產仍為180萬,甲之繼承人對丙醫院亦須負 180萬之連帶責任。 *以上是我的擬答是否錯誤想請教各位指教>< 題外問題:實務上在操作連帶債務執行都是怎麼做阿? 例如本題丙醫院會向本題六人各自要各自的債務,或是找繼承到比較多遺產的人(AB) 執行,或是挑六人中最有錢的一位執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89.41
depravity:附帶:爽就好 04/29 08:13
fin64:醫院要找誰要都可以 沒有比例原則 04/29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