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gsu:基本上是違法的,不過是否有證據能力,還是要看法官爽不爽 05/02 22:12
→ duncan316:有沒有更詳細的解釋或是實務判決可供參考呢? 我找不到.. 05/02 22:25
→ ilgsu:一般合法逮捕以後的附帶搜索,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05/03 00:15
→ ilgsu:除非他手機裡有微型炸彈,不然手機的資訊應該另外開票才能看 05/03 00:16
推 smilelover:推 ilgsu 05/03 01:46
推 phantomli:刑訴130原本的確如i大所說,係為保護司法警察人員安全而 05/03 10:13
→ phantomli:設,只是後來修法增訂,擴大其範圍及於隨身物件、交通工 05/03 10:14
→ phantomli:具、立即可觸之處所,其立法目的即寓有防範犯罪嫌疑人湮 05/03 10:15
→ phantomli:滅隨身所攜證據之意。實務上非常常見透過這類搜索而取得 05/03 10:17
→ phantomli:證據~只是原PO想要從合法搜索手機通話紀錄,就跳到足資 05/03 10:19
→ phantomli:證明毒品交易,這中間仍有落差~ 05/03 10:20
推 loveloser:理論上不行 但實務上幾乎每個警察都會看...販毒當然沒那 05/03 13:55
→ loveloser:麼簡單抓 但看手機簡訊跟通訊錄 可以知道非常多線索... 05/03 13:56
→ loveloser:光是知道某毒蟲的真實電話 就很好用了 要是有簡訊 也可 05/03 13:57
→ loveloser:以去嚇嚇他....還有很多技巧可以用 實務中不為人知的面 05/03 14:00
→ phantomli:那個電話已經是屬於附帶搜索允許的範圍了~ 05/03 14:46
→ duncan316:感謝各位的解答 我一開始也認為這樣應該是不行的 05/03 18:20
→ duncan316:不過若如P大所說 電話屬於附帶搜索可容許的範圍 05/03 18:21
→ duncan316:就另當別論了 我覺得這類案件實務上應該會有很多判決 05/03 18:22
→ duncan316:例如檢驗警察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妨害秘密的問題之類的 05/03 18:22
→ duncan316:不過實際搜尋後卻幾乎找不到相關判決 不知為何會這樣? 05/03 18:23
→ depravity:沒犯人敢爭執就不會有了 05/03 19:42
推 phantomli:重點在於拿到通訊錄,對於案情沒有直接定罪的決定性意義 05/03 19:52
→ phantomli:。以毒品案為例,要抓到買賣毒品,其實要1.當場人贓俱獲 05/03 19:53
→ phantomli:2.監聽到毒品交易聯絡內容,所以附帶搜索被告身上的電話 05/03 19:54
→ phantomli:,除非有簡訊,不然只是打進、撥出的通聯紀錄,倒不如申 05/03 19:55
→ phantomli:請通訊監察還來得有意義~我上面說的有落差就在這裡~ 05/03 19:55
→ phantomli:也因為很少單純因為搜出手機就拿這當證據起訴、定罪,所 05/03 19:56
→ phantomli:以判決不好找,拿到手機後的後續偵查動作才是定罪關鍵。 05/03 20:00
→ duncan316:補充一下 P大誤會我的意思了 搜索毒販的手機只是舉例 05/04 09:06
→ duncan316:我想問的問題是 "警察得否查看合法逮捕之人的手機內容" 05/04 09:07
→ duncan316:也想知道這樣的行為適法性是否會因為警察持有搜索票與否 05/04 09:08
→ duncan316:而有差別? 我知道取得手機內容與定罪與否之間還有差距 05/04 09:08
→ duncan316:不過警方取得被逮捕人的手機內容有時並非要當成論罪證據 05/04 09:09
→ duncan316:而是要作為接下來擴大偵辦的線索 05/04 09:09
推 phantomli:如果你要問的只是這個,答案是肯定的(用130附帶就OK) 05/04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