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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客戶甲問到: 甲有A土地被乙占有使用,甲上法院要回土地,乙卻向法官說:「這A地在民國63年房屋建 商建築房屋時,地政機關測量就歸基地一部,乙買房到現在就一直使用A地,不關他的事 !」甲仍主張拆除違建歸還A地 簡言之,甲乙丙3人,丙占有甲的A土地10年,再將土地轉讓與乙,再過10年後,甲得否像 乙主張拆屋還地?乙得否向甲主張善意取得? ***問題爭點:「取得時效」是否得附隨所有權移轉? 煩請大家集思廣益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180.174
depravity:時效取得 不是防禦方法 被先主張拆屋還地就來不及了 05/03 22:40
Napolien:大大謝謝,另外這個抗辯小的剛剛法條翻到答案了 05/03 22:46
Napolien:民法771規定自行中止占有,時效中斷 05/03 22:47
ulycess:台灣關於土地絕對不可能出現時效取得...... 05/03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