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ott2009:重點是沒有檢視合約的地方,怕萬一市價交易我就慘了 05/03 22:52
→ ulycess:這問題無解,就算明知交易價格低於市價也不能阻止交易 05/03 22:56
推 depravity:那溢價咧 XDDD 05/03 23:00
→ Eventis:最後一點有問題,最高院95台上2214,明示倘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05/04 02:40
→ Eventis:優先承買權,原購買人即不得請求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貫徹優先 05/04 02:41
→ Eventis:承買權立法之旨趣,此乃當然之理.因此只要登記前行使優先承 05/04 02:42
→ Eventis:買權就好,剩下的是如何讓它登記不了,方法很多:) 05/04 02:42
先說我認為這個判決是錯的
因為土地法34條之一的立法目的在於減少共有情形
無法推論它在保護共有人利益
因此本條法律屬於保護規範理論的射程範圍外,共有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自然沒有權利禁止承購人向出賣人請求債務履行
是以即便出賣人故意違反本條規定向承購人移轉登記
出賣人或承購人亦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因為共有人只有反射利益,並無權利)
→ scott2009:如何才可以要求檢視合約?買東西要求看一下標價很合理吧 05/04 06:43
推 leochang:法律沒辦法幫你檢視合約...你只能用威嚇的!! 05/04 12:07
→ leochang:直接跟對方說,如果你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一定會追究 告他 05/04 12:08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4.139 (05/06 11:51)
→ mystaunch:感覺不是這樣子的,如果不能優先承購,立這個法幹碼 05/07 21:48
→ mystaunch:優先承購就是使共有趨於一人獨有,如果又賣給別人那還是 05/07 21:49
→ mystaunch:麼多人共有,反而不利於產權單純化吧 05/07 21:49
→ sneak: //noxiv.com 11/07 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