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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之銘言: : 我是分別共有人之一 : 土地交易實際價格可能為8萬/坪,但共有人製作買賣合約時卻以三萬/坪(公告現值)買賣 : 我可否在登記前向地政機關以共有人之身分要求檢視買賣合約 實務操作請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王澤鑑老師的物權也有說就算地政機構就算明知虛偽登記也不能不進行登記 依舉重以明輕之事理,你不能要求地政機關讓你檢視買賣合約 : 若價格遠低於市價,我可否主張優先承購權? : 謝謝 雖然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有說準用104條 但是只有程序準用,並不能準用法律效果 (因為涉及人民重要權利,屬於國會保留,執行要點只是一個行政命令) 因此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只有強制締約的法律效果 並不能使這個強制締約優先於對方的契約 依照契約平等原則,共有人可以擇一給付 如果共有人決定向他人履行契約,你只能向共有人提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以 換句話說,雖然法條說你可以優先承購,實際上你並沒有優先承購權XDDDDDD -- 當然你要說這是法律漏洞,應類推適用104條也可以 我也覺得這是法律漏洞 -- 推 FirstPushMan:刀從口入 馬的 你是叫我口交手術刀喔 04/10 23:17 → watashiD: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嘔吐吐出一顆腎了 04/10 23:18 推 herson8852:三樓陰莖被割掉也看不出來 04/10 23:18 → herson8852:甘... 04/10 23: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6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18.174.254.56 (05/03 22:51)
scott2009:重點是沒有檢視合約的地方,怕萬一市價交易我就慘了 05/03 22:52
ulycess:這問題無解,就算明知交易價格低於市價也不能阻止交易 05/03 22:56
depravity:那溢價咧 XDDD 05/03 23:00
Eventis:最後一點有問題,最高院95台上2214,明示倘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05/04 02:40
Eventis:優先承買權,原購買人即不得請求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貫徹優先 05/04 02:41
Eventis:承買權立法之旨趣,此乃當然之理.因此只要登記前行使優先承 05/04 02:42
Eventis:買權就好,剩下的是如何讓它登記不了,方法很多:) 05/04 02:42
先說我認為這個判決是錯的 因為土地法34條之一的立法目的在於減少共有情形 無法推論它在保護共有人利益 因此本條法律屬於保護規範理論的射程範圍外,共有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自然沒有權利禁止承購人向出賣人請求債務履行 是以即便出賣人故意違反本條規定向承購人移轉登記 出賣人或承購人亦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因為共有人只有反射利益,並無權利)
scott2009:如何才可以要求檢視合約?買東西要求看一下標價很合理吧 05/04 06:43
leochang:法律沒辦法幫你檢視合約...你只能用威嚇的!! 05/04 12:07
leochang:直接跟對方說,如果你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一定會追究 告他 05/04 12:08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4.139 (05/06 11:51)
mystaunch:感覺不是這樣子的,如果不能優先承購,立這個法幹碼 05/07 21:48
mystaunch:優先承購就是使共有趨於一人獨有,如果又賣給別人那還是 05/07 21:49
mystaunch:麼多人共有,反而不利於產權單純化吧 05/07 21:49
sneak: 最後一點有問題,最高院 https://noxiv.com 08/12 22:52
sneak: 重點是沒有檢視合約的地 https://daxiv.com 09/15 06:09
sneak: //noxiv.com 11/07 04:08
sneak: https://noxiv.com 11/07 04:08
sneak: 那溢價咧 XDDD https://muxiv.com 12/31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