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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鄉民 我與對方第一次交易 我是賣方 對方是買方 對方於購買標的物時(標的物為瓷器古董) 對方開給我兩張支票 且連續跳票兩次 我已經上法院提告 對方向檢察官說:「願意退還標的物」 且還說諸多推諉標的物之言語如:「指稱標的物為贗品、假貨、贓貨」 但標的物於買方手中已逾14個月 我考量標的物買方持久過久 不願意接受買方退還 請問鄉民 對方有無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 又我方在法院時 該如何強調我方立場? 謝謝各位鄉民解惑。 -- 啥? 我不會回頭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24.129
alawyer:既然如此,建議找律師協助。 05/04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