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 某私立大學於其教職員工年終工作獎金核算標準中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惟需於復 職後再行發給。」 「留職停薪期間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是否有違反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虞? 又,如果請了育嬰假後想直接離職(即不復職,但其上班至發放年終獎金的前一個月),是否得請求學校發放年終獎金?有何救濟管 請求學校發放?有何救濟管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89.16
phantomli:獎金這種事,就只能照遊戲規則來做~ 05/04 11:56
maniaque:行政法能約束的是行政機關,剩下就是比例原則 05/04 15:48
AndrewPublic:違反一般行政法的哪一個原理原則?如果是職員不是教授 05/05 08:33
AndrewPublic:恐怕比較難用行政法來規範 05/05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