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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與職員的金錢給付問題屬民事上私法契約問題 私立大學非行政機關,依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 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 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 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即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定立於受託職務範圍內,該團體才屬機關地位所以私立大學薪資發 放並非行政領域問題(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故非行政法的範疇,無生行政法原理適用 情形 屬民事契約問題,適用契約自由原則 因此你必須依學校契約中規定來取得你應有的薪資或獎金 ※ 引述《bear511918 (讀書熊)》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 : 某私立大學於其教職員工年終工作獎金核算標準中規定, : 「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惟需於復 : 職後再行發給。」 : 「留職停薪期間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是否有違反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虞? : 又,如果請了育嬰假後想直接離職(即不復職,但其上班至發放年終獎金的前一個月),是否得請求學校發放年終獎金?有何救濟管 : 請求學校發放?有何救濟管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81.211 ※ 編輯: rosey1244 來自: 203.77.81.211 (05/05 12:14)
enterpirse:簡單說,在薪水、獎金部份私立學校跟一般公司行號一樣 05/05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