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ravity:妳有在學校老師那工作嗎?? 05/07 04:23
→ a89108:好像也沒有 我已經出社會一年多了 我是護理師 05/07 04:24
推 depravity:曾經?? 或者 菜市場名 = = 不然就只好等到了就知道了 05/07 04:26
→ a89108:我的名字很少人取 05/07 04:26
→ alawyer:若經濟許可,建議找律師陪同。 05/07 04:46
推 Blue6:是以什麼身分傳你呢? 05/07 08:16
→ Blue6:你的名字前面有寫嗎? 如果是證人,那可能是你上面的人有問 05/07 08:17
→ Blue6:題 05/07 08:17
推 phantomli:同A大,貪污治罪條例罪不輕,從一開始就審慎應對較好~ 05/07 08:21
→ phantomli:寧可最後虛驚一場,白花銀子,也不要行差踏錯後悔莫及~ 05/07 08:23
→ flyiii:護士的話,應該是你們診所健保問題吧 05/07 08:39
→ maniaque:健保已經不算貪汙治罪條例的管理範疇吧.... 05/07 12:05
→ maniaque:但是原PO並未陳述所服務的單位是不是公立單位 05/07 12:06
→ maniaque:即便身分不是公務員(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任用) 05/07 12:06
→ maniaque:如行為屬於貪汙治罪條例明列範疇,仍受該法約束... 05/07 12:06
→ maniaque:如公家單位的虛報差旅費或加班費就屬於此類.... 05/07 12:07
→ maniaque:或如國民旅遊卡假刷卡消費換現金亦同... 05/07 12:08
→ g243536:對啊~不是公務員哪來的貪污~~好怪~ 05/07 13:16
→ g243536:也可能是你涉嫌前2項罰名~但貪污這部份你是證人~也許 XD 05/07 13:17
→ maniaque:不是公務員也有可能以貪污來論罪...請看第三條就知道 05/07 18:11
→ maniaque:第3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05/07 18:12
→ maniaque:所以若是約聘僱也是可以用此法律論處.... 05/07 18:13
推 gaudete:貪污治罪條例罪不輕?馬英九李慶安貪污確鑿都沒事了笑死XD 05/07 20:20
→ maniaque:樓上鍵盤法官,努力一點,花個十年考上司法官吧...... 05/07 21:50
推 smilelover: XD 05/08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