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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上禮拜5月7日收到一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通知我要在5月2日上午到該 處所繳納罰金1800元(郵戳上還是5月4日寄出,這是其中一個很扯的點),在經過附近 派出所解釋,確認不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後,原來是我在92年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 例的罰單,雖然收到被開罰單不是第一次,但一定會繳納罰金,但九年多前的罰單, 就算我有繳,收據也早就不見了..... 問題: 1.這張罰單可以不繳嗎? 通知我5月2日執行,卻在5月4日才寄出。問了交通大隊又說當時有交的話,他們會 留下紀錄,但是這只是他們單方面的舉證。 另外根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但是交通大隊卻念了一堆法條說追溯期有13年。為什麼法條有互相牴觸。 若我有繳但經過多年我怎麼可能保留收據。 2.若是要繳,可以繳原價嗎? 就算真的要罰錢,為什麼這種行政效率,日期錯置,卻要我多罰錢(原價1200卻要罰 1805) 感謝各位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6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