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smiling (雨後)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偵字案與他字案
時間Wed May 9 22:41:47 2012
想請教一件法律上的問題 是小妹的朋友遇到的
故事的情節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在去年接近年底的時候發生了一起車禍案件
他開車於內線車道 再過了十字路口後沒多久
有一個婦人騎著機車帶著小孩 從車子的左後方擦撞倒地
初步肇責比例出來是對方100% 而我方0%
(幸好我們的車有裝行車記錄器 影帶調出看了以後 對方直接衝撞我們車)
雙方在當場就有找警察做筆錄 兩方都有受輕傷
就在刑事追朔期最後的前一天下午 我們突然接到警察的通知說對方要提告
警察讓我們在那天的晚上也做調解 雙方在警察局簽下放棄刑事的權益
但是就在隔天(也就是刑事追朔期的最後一天) 對方去法院提告了
因此 我們也急忙在當天馬上去法院提告
接下來就是上法庭的日子 對方也不出現
保險公司和對方私底下和解賠對方好幾萬元 並簽署和解書
對方也撤告了
但是 今天晚上我們又接到另一封傳召的電話
地方法院通知我們 要在明天的下午上庭
意思是說"因對方告了兩次 所以他並不知道對方在另一件刑事訴訟已撤告"
我們看了兩封傳召的公文 同一件事情卻有兩個不同成案
讓我們小百姓實在是不太能理解
一個是寫他字案 一個是偵字案
另外還有一個非常不能理解的地方
為什麼我方於零肇責的情況下 過失傷害仍能夠成立呢?
想請教版上的前輩們指點 非常感謝了...
總覺得對方只是要金錢賠償 但是非常無奈 就像之前爆發的計程車司機一樣
總覺得被綁架勒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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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epsmiling 來自: 111.252.208.228 (05/09 22:46)
推 ChrisBear:又不會怎樣 第二次還是會不起訴 05/09 23:32
→ juliantin0:告了也不代表就成立啊 05/10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