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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個網頁設計師, 今天我正職服務的公司,說有客戶反應在黑秀網上看到我設計的作品 但他不知道是我設計的,因為與他簽約的是我任職的公司 老闆要求我將放在黑秀網的作品下架,不允許放在網路上公開 避免引起客戶質疑… 不過,我有疑慮的是,設計者本身不是有"著作人格權"的保障嗎? 我本身並不太願意將自己的設計作品下架,這到底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所以我想請問,我在網路上公開自己設計過的作品,醬真的有觸犯法律的問題嗎? 我在任職時,老闆和我並未在"著作人格權"上有特別的約定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2.135.246
phantomli:應該注意的,不是著作人格權的約定,而是「誰是著作人」 05/10 13:05
phantomli:的約定。公司是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把著作權歸屬給公司。 05/10 13:06
sdtowmp3:不過我就任時,和公司之間並未簽署契約丫 05/10 13:08
ChrisBear: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兩回事  05/10 13:08
phantomli:假設關於著作權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但書約定均沒有,則 05/10 13:13
phantomli:回歸本文規定,著作人為受雇人(即原PO),著作財產權人 05/10 13:14
phantomli:為雇用人(即貴公司),則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若原PO非 05/10 13:15
phantomli:公務員,則可就自己之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但這僅為著作 05/10 13:15
phantomli:權法之權利,其作品是否另涉客戶之商標權或公司之營業上 05/10 13:16
phantomli:屬秘密之事項,仍須就具體個案內容檢視有無違約或違法之 05/10 13:17
phantomli:處。(所謂的法律問題,不單單只有著作權法要考慮~) 05/10 13:18
sneak: 處。(所謂的法律問題, https://muxiv.com 08/12 22:53
sneak: 應該注意的,不是著作人 https://daxiv.com 09/15 06:10
sneak: 為雇用人(即貴公司), https://noxiv.com 11/07 04:09
sneak: 假設關於著作權第11條 https://muxiv.com 12/31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