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ravity:還有一種傷害致重傷 XD 還有妳以為醫師是....?? 05/11 22:21
→ kaky:因為沒有重傷害的結果所以才會有討論的空間 05/11 22:31
推 T50:若是聲稱因此有偏頭痛或耳鳴之類的,求償上有幫助嗎 05/11 22:34
→ sex8088:如果說因腦傷後手腳因此不靈活 應該就成立重傷害 05/11 22:35
→ sex8088:傷害案不就是可大可小 完全由被害人主導 要你生就生 05/11 22:39
→ sex8088:要你死就死 不曉得這樣見解對不對 05/11 22:39
→ kaky:"重傷"刑法有定義 05/11 22:49
→ ilgsu:K大,我覺得應該是D大說的,大有討論空間。這種案確判法官說 05/11 22:55
→ ilgsu:了算,要傷害致重傷、重傷未遂,甚至殺人未遂(不過這個較扯) 05/11 22:55
→ ilgsu:就算最扯那個,判下去也是可以的...法官:用尖銳鞋跟對準頭 05/11 22:56
→ ilgsu:部踩(踹)下,與以尖刀刺去、榔頭砸下無異,顯有殺人意圖... 05/11 22:57
→ ilgsu:用哪條法,是法官自己感覺被告的意圖;結果是判刑度和實際變 05/11 22:59
→ ilgsu:未遂或加重犯用的 05/11 22:59
→ depravity:我沒有說有討論空間 我只是說 刑法還有這條罪 05/11 23:14
→ depravity:請不要隨意過度引申 05/11 23:15
→ ilgsu:是唷...那抱歉了...可是因何會沒有討論空間呢? 05/12 01:22
推 depravity:忙著喝酒 XD 05/12 02:08
推 ilgsu:不是吧...不會因為她們是喝了酒就沒有討論空間吧??哭咯... 05/12 03:20
推 phantomli:其實當法學理論把「主觀構成要件」列為犯罪評價中的一環 05/12 09:10
→ phantomli:時,去臆測他人腦袋裡的想法(犯意)本身就會導出歧異的 05/12 09:11
→ phantomli:結果~本件縱使最後有重傷害結果,究係出於重傷害既遂, 05/12 09:11
→ phantomli:或普通傷害之加重結果,仍然脫離不了鬼打牆的判斷~(犯 05/12 09:13
→ phantomli:意是普通傷害或重傷害故意~)這是很難避免的爭執~ 05/12 09:13
→ ilgsu:我是這樣想:因為幾乎沒有人能確實知道別人內心的意思,所以 05/12 12:22
→ ilgsu:被告的犯意應該是從他外在的行為來看,而非從他的主張來看, 05/12 12:23
→ ilgsu:否則多數殺人犯(除了砍人家幾十刀射好幾槍以外)都可以說:我 05/12 12:24
→ ilgsu:只是想教訓對方、我只是想嚇對方...因此我才會說,法官怎麼 05/12 12:24
→ ilgsu:判,只要在範圍內(EX強盜罪即明顯超出)理論上都可行。 05/12 12:25
→ ChrisBear:判例看熟好嗎 05/12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