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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板上大, 有關於都更型的房地合建契約問題。 多數建案採預售方式進行,則建商和地主間之合約多偏向合夥契約, 不過這樣是否違法公司法第13條前段,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的規定呢 目前只想到由董事長簽約,以個人名義為之。 請問該如何解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08.33
depravity:應該是委任吧 地主委任建商建造以部分成品當報酬 XD 05/13 21:51
depravity:這樣就不會採線了 XD 05/13 21:53
depravity:或用建商來承攬也可以幹嘛一定要是合夥 05/13 21:59
depravity:畢竟通常也是各賣各的也沒有合夥的表象和事實 05/13 21:59
phantomli:合建≠合夥,合建可以合作的方式有很多,不見得要用合夥 05/14 09:04
phantomli:~合建契約本身就可以成為無名契約,或如D大所言,以委 05/14 09:05
phantomli:任或承攬或其他之混合契約來進行~ 05/14 09:05
depravity:重點是 我覺得她們的拆帳方式根本不是合夥 05/14 10:02
depravity:通常是各拿各的持分 地主要等建商先賣一段時間才能賣 05/14 10:02
depravity:合夥是一起算再分利益 根本完全不同 05/14 10:03
depravity:而且重點來了 一方財務出問題了債權人不能去找另一方XD 05/14 10:13
depravity:這更不是合夥 XD 05/14 10:13
leokuang:乾蝦! 05/19 20:33
sneak: 通常是各拿各的持分 地 https://noxiv.com 08/12 22:53
sneak: //noxiv.com https://daxiv.com 09/15 06:10
sneak: 合建≠合夥,合建可以合 https://daxiv.com 12/31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