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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iluvu (佑)》之銘言: : 二月時跟友人到台東玩時 : 她的包包在7-11被一位阿伯拿走 : 因為當時她不在7-11 : 所以警方說這算侵占 : 後來警方有找到那位阿伯 : 也叫他快把東西拿回警局 : 但他屢勸不聽 在地人通常還會給機會,既然機會給了(立刻返還還有認定無佔有意圖) 都不願意珍惜? 那在地派出所也就只能照規定辦理,怪誰呢?? : 警方便將資料交給偵察隊 : 上星期友人收到法院傳票 : 而她為侵占案件之被害人 : 收到不久那個阿伯打給了友人 : 說願意還東西 侵佔他人遺失物還有還有喊價餘地? 應該沒有吧... 就算他被判刑或拘役或易科罰金, 民事部份還是得把東西還你友人.... : 希望友人撤銷告訴 : 所以想請問各位幾點 : 1.這算公訴罪吧?友人有權撤銷嗎? 可以談和解,至於若和解檢察官會如何認定,那就是檢察官問題 : 2.因為可能要跑一趟台東,但友人是台北人 : 來回車錢可以要他賠嗎? 蝦瞇車錢?? ^_^ 來回飛機票外加機場計程車接送, 都可以要他出.... : 3.裡面除了現金外,還有摩斯卡星巴克卡 : 和悠遊卡以及一堆會員卡 : 補辦也花了不少錢 : 阿伯也說他把卡都剪掉了 : 可以叫他賠償嗎? Why not ?? 你請友人把捕請的單據全影印好,花了幾天時間辦好也列表列好. 跟他講要賠多少自己看著辦 總之可以先把要賠多少先講好,資料給他一份證明確實有損失 確定要簽和解再下去....免得機票白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2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