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iluvu (佑)》之銘言:
: 二月時跟友人到台東玩時
: 她的包包在7-11被一位阿伯拿走
: 因為當時她不在7-11
: 所以警方說這算侵占
: 後來警方有找到那位阿伯
: 也叫他快把東西拿回警局
: 但他屢勸不聽
在地人通常還會給機會,既然機會給了(立刻返還還有認定無佔有意圖)
都不願意珍惜?
那在地派出所也就只能照規定辦理,怪誰呢??
: 警方便將資料交給偵察隊
: 上星期友人收到法院傳票
: 而她為侵占案件之被害人
: 收到不久那個阿伯打給了友人
: 說願意還東西
侵佔他人遺失物還有還有喊價餘地? 應該沒有吧...
就算他被判刑或拘役或易科罰金,
民事部份還是得把東西還你友人....
: 希望友人撤銷告訴
: 所以想請問各位幾點
: 1.這算公訴罪吧?友人有權撤銷嗎?
可以談和解,至於若和解檢察官會如何認定,那就是檢察官問題
: 2.因為可能要跑一趟台東,但友人是台北人
: 來回車錢可以要他賠嗎?
蝦瞇車錢?? ^_^
來回飛機票外加機場計程車接送,
都可以要他出....
: 3.裡面除了現金外,還有摩斯卡星巴克卡
: 和悠遊卡以及一堆會員卡
: 補辦也花了不少錢
: 阿伯也說他把卡都剪掉了
: 可以叫他賠償嗎?
Why not ??
你請友人把捕請的單據全影印好,花了幾天時間辦好也列表列好.
跟他講要賠多少自己看著辦
總之可以先把要賠多少先講好,資料給他一份證明確實有損失
確定要簽和解再下去....免得機票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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