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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下 個人認為有誤的地方在於,這個案例應為阻卻構成要件同意而非阻卻違法承諾 輕傷害範圍內的身體法益 自由法益 名譽法益 財產法益,法益持有人雖皆享有處分權 惟輕傷害範圍內的身體法益須用阻卻違法承諾來阻卻違法性 而自由法益 名譽法益 財產法益,處分權人同意後,因阻卻構成要件同意 行為人的行為即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至於當事人之同意是否真實就不予置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22.239
sheo99:而且阻卻違法承諾為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引用24條也怪啊 05/16 10:37
ilgsu:我覺得大大這概念跟我在法生版說的應該是同一概念哩! 05/16 11:38
a40397577:反正都是不起訴 05/16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