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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板看了本板在三年多前,關於民訴「以原就被」跟刑訴「土地管轄」的辯論, 腦海中的概念,感覺還是有點模糊。 剛好最近朋友在網路上因為妨礙名譽,被對方提告, 高雄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要求他到高雄去作說明, 但是朋友本身是台南人,可以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要求將案件在台南進行審理嗎? 另外,我還想到之前中正大學的盧映潔教授告108位網友的事件,印象很深刻, 當時有一堆人還揪團到嘉義去作筆錄。 當時沒什麼感覺,現在再回想突然冒出很多疑問, 為什麼這些人要到嘉義去?而不是在各被告的居所/住所? 雖然我知道108個人都在居所/住所的話,筆錄是相當繁雜的工程, 但我想這個案件會在嘉義訊問,絕對不會是因為「繁雜」這個原因。 p.s. 最近開始在學習訴訟法對於管轄的概念還很粗淺,煩請板上各位高手指點,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9.28
depravity:都有管轄權時不是由當事人決定 XDDDD 05/18 21:14
depravity:在嘉義是因為"經濟" 一個人辦比很多檢察官辦經濟多了 05/18 21:23
ilgsu:你須得知道,有管轄權法院就可以審。如果當今繫屬中的法院確 05/18 21:25
ilgsu:有管轄權,那就可以了。 05/18 21:25
ilgsu:須知犯罪行為地、結果地法院也都可以管呀! 05/18 21:26
phantomli:真的就是因為繁雜的那個原因,集中一間問比較經濟方便~ 05/18 21:54
asforever:喔喔~所以雖然朋友可以主張,但是法院也可以不接受 05/18 21:55
asforever:的意思嗎? 05/18 21:56
phantomli:偵辦的檢方跟受理起訴的法院要區分開~至於管轄權,就如 05/18 21:57
phantomli:i大所言,行為地、結果地都可以,網路的方便性在這時候 05/18 21:57
phantomli:對應訊的人來說,就不一定方便了~ 05/18 21:58
asforever:嗯嗯~有了上述幾位的見解,我再回去細看之前的文章 05/18 22:32
asforever:就懂了! 謝謝! :) 05/18 22:32
sneak: i大所言,行為地、結果 https://muxiv.com 08/12 22:54
sneak: 對應訊的人來說,就不一 https://daxiv.com 09/15 06:10
sneak: 有管轄權,那就可以了。 https://daxiv.com 11/07 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