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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在GOGOBOX上所提供的網路空間, 有人在我的空間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原告已完成蒐證且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 但是我只是空間的管理者,並沒有上傳影片且沒有任何圖利的行為 且從2010年到2012年只有一次的IP登入紀錄, 對方控訴侵權的影片一共有4部,原告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同時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 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但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 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 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 目前猜測原告與檢察官會用著作權法的第87條與88條對付我 我可以利用第 90-7 條主張本人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幫我自己做防禦嗎? 還請板上的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45.231
gabril:當然是否阿...你不如證明空間的所有者不只你一人比較快 05/20 00:00
gerogexpg:對齁,我都沒想到這點,雖然我是站長但是我也有開給 05/20 10:41
gerogexpg:其他會員擁有管理的特殊權限 05/20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