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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法人在實務上是採實在說嗎? 也就是可以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 那內線交易的行為主體,也適格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