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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父親近期內過世 家族欲辦理拋棄繼承等事宜 繼承順位如下: 1) 大哥,我,弟 2) 祖父母(已歿) 3) 兄弟姐妹 想請問~若大哥在獲知父親死亡的三個月內已拋棄繼承(4/3,同通知書日期) 母親,我和弟弟在4/18號也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在同一律師事務所 當天連同父親的兄弟姐妹一起辦理 變成說: 母親,我和弟申請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日期為4/18 伯父姑姑等的辦理繼承權拋棄書日期也是4/18 而家事法庭的拋棄繼承備查將 母親,我,弟以及伯父姑姑 皆列為聲請人 請問這樣 有無抵觸 (民法1174)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因為在其他案件中有看到,銀行針對這種一起辦理的拋棄繼承提出異議 (雖然不曉得他們所謂的一起辦理是否像我上述的) 詢問過代辦的律師事務所,他也說符合程序但是感覺還是怕怕的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