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父親近期內過世
家族欲辦理拋棄繼承等事宜
繼承順位如下:
1) 大哥,我,弟
2) 祖父母(已歿)
3) 兄弟姐妹
想請問~若大哥在獲知父親死亡的三個月內已拋棄繼承(4/3,同通知書日期)
母親,我和弟弟在4/18號也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在同一律師事務所
當天連同父親的兄弟姐妹一起辦理
變成說:
母親,我和弟申請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日期為4/18
伯父姑姑等的辦理繼承權拋棄書日期也是4/18
而家事法庭的拋棄繼承備查將
母親,我,弟以及伯父姑姑
皆列為聲請人
請問這樣
有無抵觸
(民法1174)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因為在其他案件中有看到,銀行針對這種一起辦理的拋棄繼承提出異議
(雖然不曉得他們所謂的一起辦理是否像我上述的)
詢問過代辦的律師事務所,他也說符合程序但是感覺還是怕怕的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