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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gsu:大大!那麼究竟兩個下毒的有沒有構成殺人罪呀?或皆以殺人未 05/21 22:09
ilgsu:遂,或傷害/重傷害致死來判好呢? 05/21 22:10
以下抄錄自PD師刑總講義: 二、擇一的關係與重疊的關係 1. 擇一的競合的例子如下。 2. 甲乙同時予以 A 可致命的毒藥的事例(另一有名案例是沙 漠事件,某甲以沙替代水,而某乙將水袋刺破,而某A 因 缺水而死在沙漠)。 3. 按傳統的公式判斷時,會認為去除甲行為,A仍會死亡, 而去除乙的行為時,A還是死亡;所以不論是甲的行為還 是乙的行為,都對於死亡沒有條件關係。 1. 反之,與擇一競合相對應的是重疊的條件關係,於這種關 係中,例如甲與乙各給半量的毒藥,此際甲與乙的行為都 ^^^^^^^^^^^^^^^^^^^^^^^^^^^^^^^^^^^^^^^^^^^^ 會與A 的死亡成立條件關係。 ^^^^^^^^^^^^^^^^^^^^^^^^ 2. 比較之下,即會發現不妥之處。給予全量毒藥時,不成立 條件關係,反之給予半量毒藥的情形,則會成立條件關係。 ^^^^^^^^^^^^^^^^^^^^^^^^^^^^^^^^^^^^^^^^ 一、修正後的通說 1. 通說所採的態度是完全不考慮替代原因,且不個別觀察條 件,而改採整體觀察的態度,基此而修正條件關係公式。 2. 於「擇一的競合」,兩行為都是事實上存在,所以只好同 ^^^^^^^^^^^^^^^^^^^^^^^^^^^^^^^^^^^^^^^^^^^^^^^^^^ 時將兩者去除,此際結果不會發生,所以兩行為都與結果 ^^^^^^^^^^^^^^^^^^^^^^^^^^^^^^^^^^^^^^^^^^^^^^^^^^ 有條件關係。至於「假設性因果進行過程」,則因為事實 ^^^^^^^^^^ 上不會發生後行為(對於已經死亡的人不會再度執行死 刑),所以基本上不去考慮假設性行為,而因為在去除父 親的行為後,死刑犯是不會死亡的,所以父的行為與結果 間有條件關係。當然於重疊的關係中,也是同時將兩條件 去除,觀察其與結果的關係,進而承認兩條件與結果間的 條件關係(縱或不為整體觀察,於重疊關係中,兩條件仍 可與結果成立條件關係)。 一、對於修正說的質疑 1. 對於通說可為如下批判。 2. 於擇一的競合,為何可以去除兩個行為?理由何在?通說 並沒有提出超越了「具體妥當考量」的範疇的修正公式根 據,其仍舊屬於一種「具體妥當的考量」,而所謂的具體 妥當考量,也只是一種恣意而已。 3. 例如,於假設性因果經過的例子裡,假若後續行為真實發 生時,其會承認條件關係的斷絕(毫無關係),而否認前 行為的條件關係,與此相反,於兩行為同時發生(非前後 發生)時,卻又肯定條件關係。 4. 再者,基本上在擇一競合的時候主張「若去除兩行為」, 這已經是假設性判斷,則為何通說在假設性因果經過的案 例中,要禁止考量假設性的後行為?關於此點通說必須予 以說明。 三、整合二說時的重點 1. 首先,條件關係應該是一個事實關係,不論是在事中抑或 事後,均不應任意添加不存在的事實。 2. 所以不僅是於事後假設一個不存在的事實,抑或於事中隨 意地去除任何一個條件,而假設其不存在,這都是不合理 的。 3. 在確認是否有這個事實關係時,將諸條件整合起來觀察一 事,也是一種假設。諸條件確實應該有牽連關係(否則會 條件關係斷絕),但是這個牽連關係,不會使得諸條件變 成一個條件。 1. 據此,條件關係的公式中除「相互關連的諸條件與結果間 的個別關連外(合法則的事實關係)」外,另應內含著「結 果迴避可能性」的判斷,條件關係的判斷不外就是對於合 法則的事實關係,基於「結果迴避可能性」的判斷而認定 條件與結果間是否有(適合於繼續進行規範性判斷的)條 件關係的複合性判斷。 2. 條件關係應該是具有複合的內容,亦即其包括合經驗科學 法則的事實上因果結合關係,以及適合於其後的規範性判 斷的結果迴避可能性兩者。 條件關係公式的修正: 1. 如前所述,對於具有事實上相關關係的諸條件,或現實上 所能掌握的唯一條件,應先根據科學的、邏輯的法則,在 不加上任何假設性判斷的前提下確認其與結果間是否具有 事實上的合法則關係。不過,這僅是事實上的條件與結果 的結合關係。 2. 其後仍應就此事實上的關係,為進行下一步的刑法規範性 判斷(以刑法加以規制的適合性)而為經驗科學上的假設 性判斷。此際,判斷的重點在於科學的經驗法則上的迴避 可能性是否存在一事。 3. 於作為犯的情形,其判斷公式雖然仍舊是「若無A,則無 B」,但是至少這是已有事實性合法則關係後的補充判斷, 所以不會發生恣意的情形。換言之,先有事實關係後,始 ^^^^^^^^^^^^^^^^^^ 進行假設性判斷,而不是一開始就進行(若無A 則無B 的) ^^^^^^^^^^^^^^^^^^^^^^^^^^^^^^^^^^^^^^^^^^^^^^^^^^ 假設性判斷。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1.77
ilgsu:哇!大大居然貼上整個教材,先謝再看! 05/22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