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太盼做雅文的奴隸)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告訴之撤回
時間Thu May 24 02:28:03 2012
修改一下把末尾的問題先複製貼到最上面,這樣比較清楚:
非告訴乃論之罪到底能不能撤告?
1.法條沒有明確地講。
唯一能講的就是照238的反面解釋:只有寫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告訴,
就表示非告訴乃論不可以撤回。
2.照書上寫的,其實也沒有確切地寫到底能不能撤告,因為都寫:即使撤告,......
3.那實務又到底怎麼說呢?
因為撤不撤雖然不會影響到偵查、訴訟進行,
但是說實在的,對於同時兼有證人身分的人,
撤告後可以僅是證人,就可以領車馬費,不撤告就得自費,
除非有錢有閒,不然多開幾次庭只好哭出來了......
所以我還是很想弄清楚,到底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不可以撤回告訴?
詳細始末陳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238條說得很清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
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末學卻找不到法律的。
書上都是寫說不得撤回,即使撤回也不發生效力,
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並非訴訟條件,只是偵查之開端的原因之一。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部份是否撤回,就訴訟偵查、審判權看來確實完全沒差,
上面所述其實沒有問題,也很易學易懂。
但是我卻親身體驗還是有差的部份。
那是好幾年前的事了(大概6、7年前,我才剛滿20歲不久),
由於有朋友的朋友說他的朋友的公司說要買地來開發,
據朋友聽轉告所說,是因為另一間公司也想買該地來開發,
所以兩邊要找人支持,說哪邊人多哪間公司就有權買地。
於是就跟我要身分證影本,說是要證明我支持之用,就像是投票一樣。
一般人不懂法律,當時我也根本沒學過,
我當時甚至真的不知道身分證影本有啥效力......
(現在知道了,所以每當要用影本都會要求對方蓋章限某單位、機關辦理某事專用)
想說反正就投票,像是選舉時被樁腳拉票就好吧好吧去投誰一樣,
所以雖然是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公司,
就給了對方身分證影本而且沒有蓋任何限定章或加註。
於是外觀上就像現在我才知道的,外觀上我有授權代理的意思。
但是當時我完全沒有授權、連外觀上也沒有任何可以猜測有此意思,
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就自行刻了我的姓名的印章幫他的公司辦理土地過戶登記,
用那完全無授權的印章+實際未授權但外觀上我有授權的身分證影本,
將前述百來坪土地的不知幾千還幾萬分之一登記在我名下。
這是很前面的前因,前因先不贅述因為不是討論重點。
總之後來有偵察隊的警察通知我去問話,
並要求我提告對方偽造文書以證明我並未跟對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警察說的)
允許對方登記土地在我名下。
我當時一聽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感覺好像很嚴重,不告不行,
雖然一般人都不喜歡跑法院,也不喜歡走法律程序,但我嚇得當然就提告了!
結果後來案子移送到檢察官手中,
傳票以告訴人兼證人的身分傳訊我,
我到了地檢署,才聽說證人可以領車馬費(現在才知道那法律上叫日費、旅費),
於是開完庭我就去問說可不可以領錢......
然後對方(我也不知道算啥單位,總之是地檢署的一個單位)告訴我不行,
因為我是告訴人,不是單純的證人。
後來這個案子很快就不起訴偵結,所以其實就沒有事實上的問題了。
但是我研究刑事訴訟到這邊,我就想到一個問題:
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是非告訴乃論罪,
當時我怕麻煩,又想說身兼告訴人,那以後千里迢迢來作證都要自費,
問檢察官(當時我還以為既然坐在庭上應該是法官,所以當時叫他法官)我可不可以撤告?
檢察官告訴我,這是非告訴乃論罪(我印象中他說的原文:這是公訴罪),我不可以撤告。
所以我就想到我要問的問題:非告訴乃論之罪到底能不能撤告?
1.法條沒有明確地講。
唯一能講的就是照238的反面解釋:只有寫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告訴,
就表示非告訴乃論不可以撤回。
2.照書上寫的,其實也沒有確切地寫到底能不能撤告,因為都寫:即使撤告,......
3.那實務又到底怎麼說呢?
因為撤不撤雖然不會影響到偵查、訴訟進行,
但是說實在的,對於同時兼有證人身分的人,
撤告則僅是證人,可以領車馬費,不撤告就得自費,
除非有錢有閒,不然多開幾次庭只好哭出來了......
所以我還是很想弄清楚,到底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不可以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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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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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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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14.253.126
※ 編輯: ilgsu 來自: 119.14.253.126 (05/24 12:41)
推 hcya:我認為不能撤回告訴,原因就是238條反面解釋。另外補充一下, 05/27 11:46
→ hcya:非告訴乃論之罪能不能撤回告訴,還會有的影響是,不起訴處分 05/27 11:46
→ hcya:書當事人欄還要不將其列為告訴人、要不要給他再議權。 05/27 11:47
→ ilgsu:感謝大大,我知道可以7天內聲請再議、10天內聲請交付審判, 05/28 10:08
→ ilgsu:不過我是在想說實務上有沒有轉純證人那種作法 05/28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