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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andy (歷經滄桑的孤獨感~)》之銘言: : 公司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2年,有補償金 : 但是離職時,需將補償金歸還,但禁止去同業上班 : 想請問補償金歸還後,此契約是否仍存在 : 謝謝 : 補充一下,當初公司將一式兩份的契約收走 : 我是否有權利在離職時將其中一份拿回來 : 請大大幫忙建議有什麼法律可要求拿回其中一份? : 否則公司絕對會用盡任何方式或恐嚇不給其中一份 很多公司老闆都會讓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但其實競業禁止有兩種,一種是 「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就是不准腳踏兩條船),另一種是「離職後一段時 間」的競業禁止。後者,才是通常一般人心目中的競業禁止意義。 有效的競業禁止,不是把條款簽一簽就算了,還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實務上 多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8月21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示, 為判斷其效力之依據: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 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 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 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 勞工在原雇主之 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 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 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本件原PO公司原有發放補償金,但規定離職需繳回,這不禁令人好奇,所為的 競業禁止,到底是作在職期間的,還是離職後一段期間的。如果是後者,那公 司收回補償金的舉動,參照該函示,反而會使該競業條款趨於無效之解釋~ 至於契約,通常是告人的那方需要拿出來作為契約上請求的依據,手上沒有, 如果不是主動造,其實影響不大。但是在作法律行為的舉動之前(EX離職), 建議去跟公司把契約「借出來看」,確認契約條款、內容、範圍等文字細節, 雖然不主動打官司,但也要做好被提起訴訟(違反競業條款)的防禦準備~ 我國的中小企業通常抱持著一種奇怪的心態,契約不給留但會給借,無端造成 勞資衝突,但這是題外話。所以原PO可以跟公司借來看,如果遇到真的連借出 來看都不給借,那建議原PO還是找律師協助,因為後續會發生問題的可能性不 低~ 至於來信問到的勝敗風險,光看一篇文章沒有具體資料很難斷言(我也希望有 這樣的神通,給我中一期頭獎就好了~XD)純就描述的契約內容跟上揭函示來 看,這樣操作的結果(繳回補償金),於競業條款的部分應該是佔上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65.102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