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muw (木木)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土地法第25條 "該管區內"
時間Sat May 26 21:09:45 2012
請問大家
有關土地法第2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請問所謂的"該管區內" 指的是什麼
比如說
有一筆土地是澎湖縣所管 位在台北市 請問其處分是要經過哪家議會同意??
(比如說贈與做抵稅地那一類的~)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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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2.116
推 leochang:澎湖 05/26 23:06
推 EmirC:澎湖~ 05/27 09:49
推 maniaque:只聽過人家拿澎湖便宜土地去抵稅,沒聽過拿台北市的土地 05/27 23:44
→ maniaque:給澎湖縣政府當作抵稅的.....:D 05/27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