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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有關土地法第2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請問所謂的"該管區內" 指的是什麼 比如說 有一筆土地是澎湖縣所管 位在台北市 請問其處分是要經過哪家議會同意?? (比如說贈與做抵稅地那一類的~)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2.116
leochang:澎湖 05/26 23:06
EmirC:澎湖~ 05/27 09:49
maniaque:只聽過人家拿澎湖便宜土地去抵稅,沒聽過拿台北市的土地 05/27 23:44
maniaque:給澎湖縣政府當作抵稅的.....:D 05/27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