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letariat:公示代替送達先決條件是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如果知道應 05/27 12:57
→ proletariat:為送達處所或可得而知就不能以公示代替送達. 05/27 12:58
→ ilgsu:公示送達正因為不知你在哪,都已經不管你在哪了,當然有效啊 05/27 13:30
推 destroyfire:你搞錯了吧,你說的應該是寄存送達吧 05/27 13:42
推 ilgsu:對耶...樓主說的好像不是公示送達...那種有攻勢、公式的... 05/27 14:00
推 Yenfu35:戶籍法50條第一項有「逕行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的規定,不知 05/27 14:49
→ Yenfu35:原po說的和這種有沒有關係? 05/27 14:49
→ proletariat:如果是被逕行暫遷戶所的,依法務部96年1月12日法律決字 05/27 14:53
→ proletariat:第0950049415函釋,是得認定住居所不明以公示代替送達. 05/27 14:54
→ proletariat:問題是原po說"查明戶籍地",會有公示送達的可能嗎? 05/27 14:55
→ Yenfu35:proletariat所言有理,是我沒考慮到的。 05/27 15:07
→ kaky:民法97比較有可能,行政程序法難想像?而且公示"後"遷應不影響 05/28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