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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功能性 美國最早是在1938年的Kellogg Co. v. National Biscuit Co.提出解釋說 「如果以其他形狀代替此產品,就會增加製造成本,降低品質。」 因此最初應該是注重產品的替代性以講求公平競爭 然而在1982年的Inwood Laboratories, Inc. v. Ives Laboratories, Inc.提到 「產品的特徵若對該產品的用途或目的是不可或缺,或影響該產品的成本或品質時,則該 產品的特徵具有功能性特徵。」 強調的是產品的形狀或設計對產品本身之用途或目的之實用功能 但是為什麼這項原則會被稱作是傳統規則? 最初注重的不是市場的公平競爭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