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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0條第一項多數決之管理協議未簽署之共有人是否得以違反民法第148條 權力濫用撤銷管理協議? 還是只能依照該法文第三項要求管轄法院變更? 接上,若審判法院認為有變更需要,是要求簽署之共有人提出新管理協議 還是會要求未簽屬之共有人提出管理協議? 以上 感謝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11.62
sindyevil:公寓大廈部分要到專法去判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其細則 05/28 09:57
scott2009:不是公寓大廈,是一般的持份分別共有土地 05/28 12:12
sindyevil:148是天王條款捏~可能要先找案例循檢驗方式層層考量後再 05/28 15:45
sindyevil:使用,以前老師是說非得到沒有請求權基礎或依據時再用^^ 05/28 15:46
scott2009:已用同法第四項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 05/28 19:19
scott2009:但還想另援引148來撤銷這不利益之狀態。 05/28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