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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我如題的情況 我一時還沒有注意有這種問題類型 她說受檢者可否有拒絕讓警察「抄錄」的自由? 也就是說、當事人願意出示證件給警察看,隨警察用小電腦怎麼核對來確認 她是否是通緝犯都可以、也願意回答警察關於當事人身分資料的詢問 但她想拒絕警察「抄錄」身分資料到本子上。 我查了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蒐集資料限於某些特定情況 不包括對完全沒有違規的行人的抄錄姓名 (法治社會就是依法 而且是依正確理解的法 不是依學長前輩交代下來「行政慣例」 上怎麼臨檢的法) 目前整理如下:受檢人是有義務:有出示證件的義務--因此警察可以「看」證件 有回答詢問的義務--因此警察可以開口問以便獲得答案,看當事人是否是通緝犯等等 但是否完全沒違規的受檢人 有權拒絕警察邊看身分證上的資料 邊抄資料進本子呢? 警察抄錄的法條依據在哪一條? 如果邏輯清楚的話 警職法相關條文授予警察蒐集受檢者的資料的時機場合 都不包括我所說的情況..... 即使依照警職法17條所說的依本法所蒐集的資料利用..於必要範圍內云云 也必須是從第8條以下至10餘條的情況 但若細看的話 上述條文所規定可以蒐集的時機與場合 沒有包括授與警察抄錄沒有違規只是單純受臨檢者資料的類型 如果各位有誰知道有哪部法的第幾條明白規定對沒有違規的人,警察亦得「抄錄」其資料 (千萬別跟我說什麼「本於職權」「行政慣例」的四字萬用咒語), 那我就告訴她你乖乖讓警察抄吧~ 重點在依據哪一條?如果有法條的依據 我很樂意告訴她「依法」警察可以抄你的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5 ※ 編輯: yiwern 來自: 140.112.4.195 (05/27 19:51)
maniaque:那....敢問"有哪一條法律禁止警察抄錄受檢者姓名"??? 05/27 23:49
maniaque:那警察跟你說掰掰後,在你離開後寫下你的姓名跟車牌 05/27 23:50
maniaque:有罪嘛??? ^_^ 觸犯哪一條法律??? 05/27 23:50
dijz:法律並未規定警察「查證身分」的手段或方式;換句話說,就是 05/28 01:01
dijz:在不違反比例原則或侵害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警察當然可以有使 05/28 01:03
dijz:用「抄錄」或其他合法查證方式的自由 05/28 01:04
dijz:如果認為「抄錄」有損你的利益,可依警職法第四章規定提救濟 05/28 01:06
antibailan: 05/28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