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公司法第177條之二第二項: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請問~ 如果假如是6月15日開會, 6月13日撤銷,這樣有算在"開會二日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02.18
vnnb:6/12撤銷 ? 05/27 20:14
cwacwa:樓上的意思是6/12才算,6/13就算逾期了? 05/27 20:19
sindyevil:6/12 05/28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