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想請教這個問題是因為臨床上每一兩個月就會碰到很類似的...orz
假設:
塵肺症患者因肺病急性發作昏迷路倒被送至急診,急診醫師評估需立即插管以
維持生命並為其插管。但因路倒至發現時間太長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至此意識不清。
病患有三名子女,小女兒於病患住院一個月後,在整理家中時發現病患的日記
,病患在住院前兩週的內容中提及當年的同事很多都因為肺病氣切後住在呼吸照護
中心,自己不願活得如此沒有尊嚴,如將來面臨危急時刻希望能不必急救自然過世。
小女兒表示尊重父親意願並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然病患二兒子探病時卻
表示不同意妹妹的做法,要求醫院全力搶救、不接受氣切並撕毀該張同意書。在醫
院努力下,病患於兩週後脫離呼吸器並拔除氣管內管。
一週後病患再度因為肺炎呼吸衰竭,醫師基於病患疾病已不能回復建議緩和治
療,二兒子仍然要求醫院全力搶救,並表示如病患有三長兩短一定會提出告訴。同
行之病患太太則說她無法做決定,要問長年旅居美國的大兒子。
問題:
1.病患兒子與女兒在安寧緩和條例第七條中屬相同順序,如兩者意見
不同時,兒子是否有權利撤回女兒所簽之同意書?
2.第七條中之內容: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
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
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此例中病患於昏迷前所寫之日記,是否可認定為病患意識昏迷前所明
示之意思?醫師或院方是否有權利據此向相關權責單位請求(強制?)
執行安寧照護,甚至撤除維生設備?
3.如病患第二度病危時依二兒子之意願再度插管急救後,大兒子從美國
趕回來,表示父親日記內明白記載不願接受急救,將據日記內容控告
醫師及院方強制罪,則醫師與院方是否有法律責任?
希望對醫療相關法律有研究的版友們能不吝給小弟一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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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臨床實務還是以"死人不會告你,但活人會"為最高指導原則。因此,
在台灣的醫院裡,病人往往是最沒有人權的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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