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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35.警察據報得知某KTV有人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查緝,果發現A等所在包廂有 類似K他命粉末。然警察百般勸說,A等均不願配合協助調查。試問警察為確 認A等有無吸食毒品,強制取得「血液」之相關法律依據為何? (A)刑事訴訟法第204條鑑定之必要處分 (B)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3第2項準用勘驗處分 (C)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搜索程序 (D)刑事訴訟法第132條強制力之使用 (E)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採證行為 想法:答案為ABCD。 我的疑問是,A選項204條是鑑定人,但本題是主體是警察,而且不是要經審判長或 受 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嗎?! B、C選項勘驗處分跟本題有啥關連 有請各位給小弟題示 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217.77
ilgsu:採樣到達血液的程度不可以由警察決定咯! 05/30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