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who (與清風把酒相送)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帳號被盜以證人出庭問題
時間Tue May 29 22:00:01 2012
臉書帳號被盜,刷卡買點數
日前以被害人傳訊兩次未到,目前收到證人傳票
與書記官電聯:被告表示帳號是買來的,而非盜用
到時候出庭,該如何說明?
需要提出什麼佐證嗎?
PS
當初報警時,警察說FACEBOOK屬國外網站
IP位置無法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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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3.148
推 maniaque:對方拿買來的當理由,那是他要去證明,而且法官鳥不鳥? 05/29 23:00
→ maniaque:只要陳述你是怎樣沒帳號,把事實經過陳述便可 05/29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