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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帳號被盜,刷卡買點數 日前以被害人傳訊兩次未到,目前收到證人傳票 與書記官電聯:被告表示帳號是買來的,而非盜用 到時候出庭,該如何說明? 需要提出什麼佐證嗎? PS 當初報警時,警察說FACEBOOK屬國外網站 IP位置無法調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3.148
maniaque:對方拿買來的當理由,那是他要去證明,而且法官鳥不鳥? 05/29 23:00
maniaque:只要陳述你是怎樣沒帳號,把事實經過陳述便可 05/29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