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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問 因為廠房被旁邊的廠房波及而導致火災(刑事已判定) 現在在談賠償的部份,目前有兩個問題想請問 一、『火災一定要向國稅局報災害損失嗎?』 因為當時我們並不知道可以報, 所以沒報火災這個項目, 想請問的是,火災一定得要報火災損失嗎? 有沒有相關法規或是實例可供參考? 二、 目前法官要調出發票上的所有廠商負責人, 但因時隔多年了,當初廠商有些電話都聯繫不上, 且有些項目都只交易過一次,廠商也不一定會有印象。 這樣最後的判定會以什麼為基準呢?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