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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六月四日要出來抗議的是──最高法院的眼裡只有「被告利益」 ,沒有「公平正義」,不管被害人死活,這次出來抗議的一0一年第二 次刑庭會議決議,只是「最高法院眼裡只有被告利益」的證據之一。而 且因為他們是「最高」,不受任何監督,可以膽大妄為,檢察官也沒辦 法透過上訴或聲請釋憲為人民爭取權益;檢察官這次出來抗議,就是要 為人民發聲,阻止最高法院把台灣搞成犯罪者橫行的鬼島。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從以下的事實,可以證明最高法院所帶領的司 法制度,一直以來「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第一,違法決議 以「被告利益」取代「公平正義」;第二,濫行撤銷發回判決縱放重刑 犯;第三,量刑超輕,詐騙集團都渴望回台灣受審。 (一)違法決議以「被告利益」取代「公平正義」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 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於公平正義之 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 法官也是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之一,法律明定法官不管對被告有利或 不利的情形都要一律注意;從條文「公平正義之維護」、「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並列來看,立法者已明示「公平正義之維護」並不 限於有利被告的事項,否則法條後面就不必再加上「『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這不需要懂法律,只要稍懂中文的人都能明白立 法者的意思。這是法律明文的規定! 可是,唯獨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最高法院決議採取「侏儸紀法學解釋法 」,把「公平正義之維護」解釋為「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公然違 法。最高法院幾個老先生、老太太可以胡亂解釋法律,推翻人民以選舉 選出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明文規定,明顯侵害立法權,違反五權分 立。 最高法院決議並張冠李戴,堆砌國際公約、無罪推定等似是而非的理由 ,試圖誤導社會大眾。最高法院說,這是為了讓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 ,為了防止檢察官怠惰。這就跟拔獅子鬃毛就會讓禿頭長出頭髮來的傳 說一樣,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德國等先進歐洲國家,法律也規 定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難道這些歐陸先進國家都違反無罪推定跟國 際公約?他們的檢察官都因此可以怠惰不舉證? 檢察官沒盡責舉證,應該對檢察官究責,情節嚴重者應該淘汰,最高法 院怎麼反過來說法官也可以跟著袖手旁觀,讓本來可以被定罪的犯罪者 輕易逃過法律制裁,用這種方式懲罰無辜的被害人? 德國等歐陸國家,法官有職權調查的義務,「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 都應職權調查。美國則規定法官沒有職權調查的義務,「不論有利或不 利被告」,都沒有義務調查。 縱使是德國的職權調查模式,也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為無罪推定只 是要求法官在證據足以判決被告有罪前,不能預斷被告有罪;職權調查 只是要求法官要查明事實真相,事實只有一個且客觀存在,法官職權查 明後的結果,可能對被告有利而還被告清白,也可能對被告不利。簡言 之,「職權調查」與「無罪推定」並不衝突,最高法院卻郢書燕說,把 兩樣完全不同的東西摻在一起作撒尿牛丸,殊不知是哪國的法學解釋方 法。 台灣司法都很喜歡抄襲外國立法例,但東抄西抄的結果,最後是拼裝車 、四不像、科學怪人。最高法院決議法院應調查「只對被告有利」的證 據。也就是說,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就抄德國,應職權調查到山窮水盡 ;對被告不利的部分,就抄美國,坐視不管。 這就是貨真價實的司法科學怪人。結果會怎樣?之後辯護律師可以拿錢 不辦事,因為法官不拿被告半毛錢,就把所有辯護人的事情都做完了; 而且被告也會反過來向辯護律師說:法官都主動幫我把有利的證據,那 我花錢請你幹嘛?世界上除了台灣,找不到第二個國家這麼優待被告的 了。還好國際恐怖份子還不知道台灣有這種讓被告爽歪歪的司法制度, 不然一定會到台灣來設立亞太犯罪中心。 假設有個小女孩在路邊被怪叔叔性侵,不幸遇到懶得要命的A檢察官隨 便起訴,再由懶得不要命的B檢察官實行公訴。還好,這位小女孩遇到 了三個聰明睿智的法官(三法官合議審判),法官從起訴的卷證裡發現 ,案發當時剛好有輛車經過,如果調查並找到車主,說不定他的車上有 裝行車紀錄器,結果可能錄到怪叔叔性侵小女孩的過程,對被告不利; 也可能什麼都沒錄到,對被告有利。將心比心,如果您是這位受害的小 女孩,難道不希望法律要求三位睿智的法官依職權找出車主查明真相? 也因此,「法律明文規定」,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不論調查結果可能有 利或不利被告,都要依職權調查。 但依最高法院的恐龍違法決議,「只應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因為 這不是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所以法院可以不查。最高法院雖然說法官可 以提醒檢察官聲請調查,但要不要提醒,隨法官高興,就算發現檢察官 沒注意到的罪證,可以不主動調查,也可以不提醒檢察官聲請調查,讓 法官爽爽當。最高法院的邏輯很簡單,就是如果檢察官懶,法官也可以 跟著懶;檢察官混,法官可以更混!結果本來應該被定罪的犯罪者,就 這樣逍遙法外了! 有人質疑說,法院補充性的職權調查,會讓檢察官怠惰不盡責舉證。這 樣的說法,完全不是事實。像那兩個懶檢A與B,既然那麼懶,一定是對 公平正義及被害人漠不關心,法官不為公平正義補充調查,直接判無罪 ,對那兩個懶檢來說,根本無關痛癢。要制止檢察官怠惰,只需要確實 究責懲處,法官甚至可以在判決理由裡寫一段:「檢察官疏未調查某項 證據,經法院依職權調查後釐清了下列事實…」,對兩名懶檢究責,情 節嚴重也可移送評鑑或監察院。但現在,最高法院卻擅自胡亂曲解法律 ,容許法官可以事不關己,而且檢察官依法不得上訴或聲請釋憲,難道 檢察官不應對最高法院的違法亂紀表達抗議嗎? (二) 濫行撤銷發回判決縱放重刑犯: 前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持槍殺人,有開槍,也有死人,這兩點事證明 確,毫無爭議,最高法院卻一再發回更審,要求下級審為被告利益調查 :兇槍是七支、六支、五支還是四支?射擊十六槍還是十四槍?哪幾支 槍射擊出哪幾發子彈?被害人身中十九槍之位置?挑剔雞毛蒜皮的枝微 末節,案子一拖六年。前不久味丹少東走私一百多塊海洛因磚,同樣事 證明確,九十三年起訴,最高法院可以發回八次,一拖八年,最近才定 讞,如果不是民眾及媒體關注,信不信他們會發回更審到天荒地老!重 案一拖再拖,隨著時間流逝,案發現場人事全非,證人對案情早已不復 記憶,如果被告是真有犯案的重案犯罪者,就有機會脫免刑責;自己製 造機會犯罪者開脫,更審到最後改判無罪,再把所有責任推給檢察官, 這樣對嗎? 俗語說:「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最高法院只為犯罪 者開脫,毫無擔當!不只最高法院重案拖著不結,司法院更推動速審法 (真名:「刑事妥速縱放法」),如果被告真有犯罪,不只可因案件久 懸不決,久久不必接受刑罰制裁;暗爽之餘,更可依速審法主張自己是 「纏訟多年飽受痛苦折磨」的被害人,獲得減刑。看到犯罪者早日接受 法律制裁,是被害人及廣大民眾很簡單的盼望。好奇怪!案件久懸未結 ,如果是法官的問題,應追究法官責任,如果是檢察官的問題,應追究 檢察官責任,怎麼反而讓被定罪的被告「不當得利」,讓被害人在暗夜 哭泣?檢察官這次站出來,正是勇於承擔公益代表人的角色,為人民發 聲,少數有心人士怎能抹黑為人民發聲的檢察官是要卸責! (三)量刑超輕,詐騙集團渴望回國受審 您知道台灣的法院,縱使是判決有罪,刑度絕對是從最輕量起嗎?如果 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知道法院有九成以上只判「二到六 月」嗎?因為只要下級審重判,上訴以後多半就會被吹毛求疵撤銷改輕 判。所以才會有「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俗諺啊!台 灣的特產-詐騙集團,行銷海外,享譽國際,告訴您一個八卦,某案件 檢警監聽發現,有詐騙集團首腦在海外被捕,沒被抓到的同夥在電話裡 面急著想要賄賂國外官員,拜託他們行個方便,一定要把犯人送回台灣 受審。為什麼?因為台灣的司法天平已嚴重向被告利益傾斜,法院不但 可能亂判無罪,就算有罪,法院量刑都從最輕量起。檢警曾百萬包機押 解六百多名詐騙集團成員,您猜猜法院判多重?主嫌只判十個月!怪不 得詐騙集團都想回台灣讓司法為他們服務! 感謝您看到最後。總之,最高法院是人民對司法不信賴的亂源, 檢察官這次站出來,是選擇站在人民這一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33.128
treasurehill:發文者的意思似乎檢察官起訴了,法院就有職權調查的義 06/04 22:41
treasurehill:務?那我們還搖檢察官幹什麼?法院自己判就好了,檢察 06/04 22:42
treasurehill:官也不用出庭了,反正都是法院依職權調查嗎! 06/04 22:42
treasurehill:檢查調查不力的責任,為什麼要位於公正第三者職司審 06/04 22:43
cactus:樓上請實際去法院看看聽聽..這對你的質疑會有些許回答 06/04 22:44
treasurehill:判的法院來承擔?這種因為檢察官濫,所以法院必須依職 06/04 22:44
cactus:否則你的質疑雖然看似合理 但是在實際情形下並非如此 06/04 22:44
treasurehill:權調查的威裡真是夠了! 06/04 22:44
treasurehill:實際情況是什麼?實際情況就是檢警辦案不力,只憑 06/04 22:46
cactus:你的推文根源文基本訴求有相當落差 可以在多看多想喔~ 06/04 22:46
treasurehill:共述證據起訴,結果當事人翻供,就全部翻盤沒得救了 06/04 22:46
cactus:實際狀況請去看看聽聽 推文裡你說的辦案不力請問有所本嗎 06/04 22:47
treasurehill:樓上的是在法院工作嗎?怎麼知道與事實相距甚遠? 06/04 22:47
cactus:職權調查 和 紙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 這一點就千差萬別了 06/04 22:48
treasurehill:說個最近的案子好了,一個纏訟多年的車禍案件,檢察署 06/04 22:48
cactus:請好好了酒其中的差別吧 很多文章都有討論了~ 06/04 22:49
treasurehill:再議發回八次,第九次終於起訴,唯關鍵證物已於六年前 06/04 22:49
treasurehill:發還被害人家屬,後最近才找到關鍵性的拆撞痕跡,唯 06/04 22:50
treasurehill:高院認為證物已被汙染,證明力即低而判決被告無罪 06/04 22:50
treasurehill:檢察官仍堅持上訴,你說這誰的錯?是法院沒有依職權調 06/04 22:51
cactus:所以這跟本文有何關係? 06/04 22:51
treasurehill:查證據嗎?還是檢警辦案不力? 06/04 22:51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的重點只有一個,那就是堵注檢查察官以職權 06/04 22:52
cactus:有人說那判決法官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嗎? 跟本文無關嘛 06/04 22:53
cactus:我不知道你是哪位法學先進或實務人士 我建議你去看完相關 06/04 22:54
treasurehill:調查的上訴理由而已,這是從最高法院91年的第四次刑 06/04 22:54
cactus:再來看這個決議吧 拿不相干的個案來討論通案 是引喻失義 06/04 22:54
treasurehill:庭會議到一百年第四次刑庭會議衍生出來延續下來的 06/04 22:55
treasurehill:下來,點是在於限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的事由,只有 06/04 22:56
treasurehill:木明就裡的人才會把重點放在有利不力被告身上 06/04 22:56
cactus:言盡於此 請再看文獻的討論吧~ 06/04 22:58
pzkw4n:不好意思,有好心人士願幫我把文轉到八卦板嗎@_@? 06/04 22:59
treasurehill:請先把最高法院一百年度第四次刑庭會決議文內容看 06/04 23:07
treasurehill:完再來討論好嗎?不然都只是斷章取義指鹿為馬而已 06/04 23:07
mf7841:樓上是不是把職權調查跟蒐集、提出證據搞錯了? 06/05 00:01
mf7841:跟你在另一篇討論完之後有這樣的感覺。 06/05 00:01
mf7841:法院本來就要「依照職權」,對卷內所有證據資料「調查」。 06/05 00:02
mf7841:但是,最高法院100年度第2次及隨後第4次決議的決議文, 06/05 00:02
mf7841:卻將「職權調查」限於「有利被告」的判準之下。 06/05 00:03
mf7841:倘若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盡力蒐集證據,提出了證人證言與其他 06/05 00:04
mf7841:物證作為起訴論罪之依據。 那這時候法院應該要就起訴書內 06/05 00:04
mf7841:所有證據資料,依照「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職權調查」。 06/05 00:05
mf7841:證人證言要經交互詰問、證物要提示。 06/05 00:06
mf7841:倘若檢察官起訴後,並未再聲請調查,而請求法院就起訴書內 06/05 00:07
mf7841:證據為審認,這時候難道還要檢察官再一一重新將起訴書內證 06/05 00:07
mf7841:據「重新聲請調查」嗎?我們的實務並不是這樣運作的! 06/05 00:08
mf7841:這時候法院本來就要依職權對起訴書內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進行 06/05 00:08
mf7841:審認。但我們都知道,起訴書內證據當然都是對被告不利的, 06/05 00:09
mf7841:這樣被告辯護人不就可以抗辯「職權調查僅限於有利被告」? 06/05 00:09
mf7841:那起訴書證據豈不是會因為「未經合法調查」而無法採為依據 06/05 00:10
mf7841:? 再從另外一個點看來,難道所有證據在調查前,都可以知 06/05 00:11
mf7841:道對被告有利還不利? 如另一篇我舉的,檢察官偵訊筆錄之 06/05 00:11
mf7841:顯無不可信狀況,請問你,在調查是否顯無不可信之前,能夠 06/05 00:12
treasurehill:樓上的沒有實務經驗喔!檢察官開庭的第一句話,如起訴 06/05 00:12
mf7841:判斷對被告有利不利? 倘若一案有數共同被告,一個證據很 06/05 00:13
treasurehill:所記載,所以起訴有記載就不會有問題,有問題的是起訴 06/05 00:13
treasurehill:書沒有記載的部分 06/05 00:13
mf7841:可能證明共同被告甲無罪,但顯然就增加其他共同被告乙的嫌 06/05 00:13
mf7841:疑,請問調查還不調查? 06/05 00:14
treasurehill:至於法定調查證據方式跟163條的職權調查證據是二回事 06/05 00:14
mf7841:詳如起訴書所載過時了好嗎,現在都要念起訴要旨了。 06/05 00:14
treasurehill:不要把他們混在一起談 06/05 00:14
mf7841:法院必須要依照「法定調查方式」對卷內資料「職權調查」。 06/05 00:15
treasurehill:真的,樓上去開一次庭再來說吧,審判筆錄檢察官完全 06/05 00:15
mf7841:的確是兩回事,但你的說法並不正確,證人要交互詰問、證物 06/05 00:16
treasurehill:朗讀起訴書根本就是少數 06/05 00:16
treasurehill:就跟您說是法定調查證據方式跟163條無關 06/05 00:16
mf7841:要提示,那是「法定方法」,依照法定方法調查是「職權」。 06/05 00:17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的決議就是在談檢察官起訴書未載明,亦未於 06/05 00:17
treasurehill:審判筆錄主張的部分!!! 06/05 00:17
mf7841:我常去台北地院旁聽好嗎,大部分檢察官都會念起訴要旨。 06/05 00:17
mf7841:問題是最高法院的決議牽涉到「卷內資料的調查」。 06/05 00:18
mf7841:對於「卷內證據資料,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你可以去搜尋 06/05 00:18
mf7841:一下,你自己提的判決就這麼寫。 06/05 00:18
mf7841:98台上4219判決,如果說用文義解釋職權調查四個字, 06/05 00:19
mf7841:那就代表起訴書內「不利被告」的證據都不必「職權調查」了 06/05 00:19
mf7841:另外,你也沒回答我的問題,請教「顯無不可信」調查該如何 06/05 00:20
mf7841:共同被告之問題又該如何? 06/05 00:20
mf7841:不要只會說檢察官都不願意蒐集證據,如果這樣,決議應該直 06/05 00:21
mf7841:接用蒐集證據四個字而非職權調查。 06/05 00:21
treasurehill:對不起,我不想浪費時間,你的問題在最高法院一○○年 06/05 00:31
treasurehill: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第9點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06/05 00:32
treasurehill:請去看完再來討論好嗎,不要一再地雞同鴨講 06/05 00:33
treasurehill:說錯,是第七點 06/05 00:35
treasurehill:還有是第101年第二次刑庭決議,簡單講,你的問題根本不 06/05 00:40
treasurehill:是這次爭議焦點,請不要指鹿為馬了好嗎 06/05 00:41
treasurehill:至於證據能力的問題,那是判決有無理由之問題,法院如 06/05 01:14
treasurehill:未說明而逕採為判決基礎,就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06/05 01:15
treasurehill:不需要把它跟值調查事項混為一談 06/05 01:16
treasurehill:還有,有無證據能力是證據適格的問題,而有利不利是證 06/05 01:27
treasurehill:明力的問題,先有證據適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不要把它 06/05 01:28
treasurehill:們混在一起談 06/05 01:29
sneak: 這時候法院本來就要依職 https://noxiv.com 08/12 22:56
sneak: 最高法院的重點只有一個 https://daxiv.com 09/15 06:12
sneak: 實際情況是什麼?實際情 https://muxiv.com 11/07 04:15
sneak: 官也不用出庭了,反正都 https://daxiv.com 12/31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