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surehill:發文者的意思似乎檢察官起訴了,法院就有職權調查的義 06/04 22:41
→ treasurehill:務?那我們還搖檢察官幹什麼?法院自己判就好了,檢察 06/04 22:42
→ treasurehill:官也不用出庭了,反正都是法院依職權調查嗎! 06/04 22:42
→ treasurehill:檢查調查不力的責任,為什麼要位於公正第三者職司審 06/04 22:43
→ cactus:樓上請實際去法院看看聽聽..這對你的質疑會有些許回答 06/04 22:44
→ treasurehill:判的法院來承擔?這種因為檢察官濫,所以法院必須依職 06/04 22:44
→ cactus:否則你的質疑雖然看似合理 但是在實際情形下並非如此 06/04 22:44
→ treasurehill:權調查的威裡真是夠了! 06/04 22:44
→ treasurehill:實際情況是什麼?實際情況就是檢警辦案不力,只憑 06/04 22:46
→ cactus:你的推文根源文基本訴求有相當落差 可以在多看多想喔~ 06/04 22:46
→ treasurehill:共述證據起訴,結果當事人翻供,就全部翻盤沒得救了 06/04 22:46
→ cactus:實際狀況請去看看聽聽 推文裡你說的辦案不力請問有所本嗎 06/04 22:47
→ treasurehill:樓上的是在法院工作嗎?怎麼知道與事實相距甚遠? 06/04 22:47
→ cactus:職權調查 和 紙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 這一點就千差萬別了 06/04 22:48
→ treasurehill:說個最近的案子好了,一個纏訟多年的車禍案件,檢察署 06/04 22:48
→ cactus:請好好了酒其中的差別吧 很多文章都有討論了~ 06/04 22:49
→ treasurehill:再議發回八次,第九次終於起訴,唯關鍵證物已於六年前 06/04 22:49
→ treasurehill:發還被害人家屬,後最近才找到關鍵性的拆撞痕跡,唯 06/04 22:50
→ treasurehill:高院認為證物已被汙染,證明力即低而判決被告無罪 06/04 22:50
→ treasurehill:檢察官仍堅持上訴,你說這誰的錯?是法院沒有依職權調 06/04 22:51
→ cactus:所以這跟本文有何關係? 06/04 22:51
→ treasurehill:查證據嗎?還是檢警辦案不力? 06/04 22:51
→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的重點只有一個,那就是堵注檢查察官以職權 06/04 22:52
→ cactus:有人說那判決法官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嗎? 跟本文無關嘛 06/04 22:53
→ cactus:我不知道你是哪位法學先進或實務人士 我建議你去看完相關 06/04 22:54
→ treasurehill:調查的上訴理由而已,這是從最高法院91年的第四次刑 06/04 22:54
→ cactus:再來看這個決議吧 拿不相干的個案來討論通案 是引喻失義 06/04 22:54
→ treasurehill:庭會議到一百年第四次刑庭會議衍生出來延續下來的 06/04 22:55
→ treasurehill:下來,點是在於限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的事由,只有 06/04 22:56
→ treasurehill:木明就裡的人才會把重點放在有利不力被告身上 06/04 22:56
→ cactus:言盡於此 請再看文獻的討論吧~ 06/04 22:58
→ pzkw4n:不好意思,有好心人士願幫我把文轉到八卦板嗎@_@? 06/04 22:59
→ treasurehill:請先把最高法院一百年度第四次刑庭會決議文內容看 06/04 23:07
→ treasurehill:完再來討論好嗎?不然都只是斷章取義指鹿為馬而已 06/04 23:07
→ mf7841:樓上是不是把職權調查跟蒐集、提出證據搞錯了? 06/05 00:01
→ mf7841:跟你在另一篇討論完之後有這樣的感覺。 06/05 00:01
→ mf7841:法院本來就要「依照職權」,對卷內所有證據資料「調查」。 06/05 00:02
→ mf7841:但是,最高法院100年度第2次及隨後第4次決議的決議文, 06/05 00:02
→ mf7841:卻將「職權調查」限於「有利被告」的判準之下。 06/05 00:03
→ mf7841:倘若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盡力蒐集證據,提出了證人證言與其他 06/05 00:04
→ mf7841:物證作為起訴論罪之依據。 那這時候法院應該要就起訴書內 06/05 00:04
→ mf7841:所有證據資料,依照「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職權調查」。 06/05 00:05
→ mf7841:證人證言要經交互詰問、證物要提示。 06/05 00:06
→ mf7841:倘若檢察官起訴後,並未再聲請調查,而請求法院就起訴書內 06/05 00:07
→ mf7841:證據為審認,這時候難道還要檢察官再一一重新將起訴書內證 06/05 00:07
→ mf7841:據「重新聲請調查」嗎?我們的實務並不是這樣運作的! 06/05 00:08
→ mf7841:這時候法院本來就要依職權對起訴書內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進行 06/05 00:08
→ mf7841:審認。但我們都知道,起訴書內證據當然都是對被告不利的, 06/05 00:09
→ mf7841:這樣被告辯護人不就可以抗辯「職權調查僅限於有利被告」? 06/05 00:09
→ mf7841:那起訴書證據豈不是會因為「未經合法調查」而無法採為依據 06/05 00:10
→ mf7841:? 再從另外一個點看來,難道所有證據在調查前,都可以知 06/05 00:11
→ mf7841:道對被告有利還不利? 如另一篇我舉的,檢察官偵訊筆錄之 06/05 00:11
→ mf7841:顯無不可信狀況,請問你,在調查是否顯無不可信之前,能夠 06/05 00:12
→ treasurehill:樓上的沒有實務經驗喔!檢察官開庭的第一句話,如起訴 06/05 00:12
→ mf7841:判斷對被告有利不利? 倘若一案有數共同被告,一個證據很 06/05 00:13
→ treasurehill:所記載,所以起訴有記載就不會有問題,有問題的是起訴 06/05 00:13
→ treasurehill:書沒有記載的部分 06/05 00:13
→ mf7841:可能證明共同被告甲無罪,但顯然就增加其他共同被告乙的嫌 06/05 00:13
→ mf7841:疑,請問調查還不調查? 06/05 00:14
→ treasurehill:至於法定調查證據方式跟163條的職權調查證據是二回事 06/05 00:14
→ mf7841:詳如起訴書所載過時了好嗎,現在都要念起訴要旨了。 06/05 00:14
→ treasurehill:不要把他們混在一起談 06/05 00:14
→ mf7841:法院必須要依照「法定調查方式」對卷內資料「職權調查」。 06/05 00:15
→ treasurehill:真的,樓上去開一次庭再來說吧,審判筆錄檢察官完全 06/05 00:15
→ mf7841:的確是兩回事,但你的說法並不正確,證人要交互詰問、證物 06/05 00:16
→ treasurehill:朗讀起訴書根本就是少數 06/05 00:16
→ treasurehill:就跟您說是法定調查證據方式跟163條無關 06/05 00:16
→ mf7841:要提示,那是「法定方法」,依照法定方法調查是「職權」。 06/05 00:17
→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的決議就是在談檢察官起訴書未載明,亦未於 06/05 00:17
→ treasurehill:審判筆錄主張的部分!!! 06/05 00:17
→ mf7841:我常去台北地院旁聽好嗎,大部分檢察官都會念起訴要旨。 06/05 00:17
→ mf7841:問題是最高法院的決議牽涉到「卷內資料的調查」。 06/05 00:18
→ mf7841:對於「卷內證據資料,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你可以去搜尋 06/05 00:18
→ mf7841:一下,你自己提的判決就這麼寫。 06/05 00:18
→ mf7841:98台上4219判決,如果說用文義解釋職權調查四個字, 06/05 00:19
→ mf7841:那就代表起訴書內「不利被告」的證據都不必「職權調查」了 06/05 00:19
→ mf7841:另外,你也沒回答我的問題,請教「顯無不可信」調查該如何 06/05 00:20
→ mf7841:共同被告之問題又該如何? 06/05 00:20
→ mf7841:不要只會說檢察官都不願意蒐集證據,如果這樣,決議應該直 06/05 00:21
→ mf7841:接用蒐集證據四個字而非職權調查。 06/05 00:21
→ treasurehill:對不起,我不想浪費時間,你的問題在最高法院一○○年 06/05 00:31
→ treasurehill: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第9點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06/05 00:32
→ treasurehill:請去看完再來討論好嗎,不要一再地雞同鴨講 06/05 00:33
→ treasurehill:說錯,是第七點 06/05 00:35
→ treasurehill:還有是第101年第二次刑庭決議,簡單講,你的問題根本不 06/05 00:40
→ treasurehill:是這次爭議焦點,請不要指鹿為馬了好嗎 06/05 00:41
→ treasurehill:至於證據能力的問題,那是判決有無理由之問題,法院如 06/05 01:14
→ treasurehill:未說明而逕採為判決基礎,就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06/05 01:15
→ treasurehill:不需要把它跟值調查事項混為一談 06/05 01:16
→ treasurehill:還有,有無證據能力是證據適格的問題,而有利不利是證 06/05 01:27
→ treasurehill:明力的問題,先有證據適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不要把它 06/05 01:28
→ treasurehill:們混在一起談 06/05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