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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引述《mf7841 (mountainfish)》之銘言: : : 這,直接被引言了啊, : : 那我來說說我的想法好了,回文果然有點亂。 : : 您都直接貼出來了,我就不客氣借用了。 : 就說您根本沒搞懂 : 拼命在扎個稻草人刺爽的 : 這是最高法院決議的重點 看來您也一直搞不懂大家討論這號決議的重點.. 101年第2次決議目的想使檢察官踐行其實質舉證責任、限 縮其以「法院未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為由提起第三審上 訴,這有誰看不出來嗎?畢竟這清楚表現在決議「文義」 上。 大家一直以來,也不是在爭執這號決議的「目的」,而是在 爭議該決議為達此目的而使用、建構的手段、理由是否適當 ?甚至合法、合憲與否?(至於抨擊的理由"推定"您看過了 ,不贅述)。 所以,到底是誰不明究理?一直打擊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5
cactus:最高法院這號決議 不只是限縮第三審 應該說是直接限制上訴 06/05 10:38
mf7841:不過對被告而言,倒是大開上訴之門。 06/0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