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
看板LAW
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Wed Jun 6 00:55:26 2012
→ mf7841:我根本沒有論有沒有證據能力。法院要職權調查證據能力有無 06/05 15:20
→ mf7841:,而職權調查限於有利被告事項,這樣不是很怪嗎? 06/05 15:20
推 RobertAlexy:mf是對的,證據有沒有證據能力也是要經審判認定的 06/05 22:23
推 RobertAlexy:原po論述的謬誤在Lawyer板已經有很多道長指出了 06/05 22:28
http://enews.open2u.com.tw/~noupd/book_up/4502/253-07.pdf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teach/tcm044.pdf
錯錯錯,基本觀念嚴重錯誤
在英美法下,因採證據開示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在一開始就被盤除在審理程序之外
當事人無法於審判中提出,負責認定事實之陪審團,亦無從見聞及接觸該等
證據
反觀, 大陸法系為首之德國為發揮職權主義效能, 對於證據能力亦殊少直接加
以規定,凡經合法調查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原則上,均有證據能力
而我國雖不採證據開示主義
但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於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時
乃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三規定而為修正
明文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所以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根本自始就被排除在實質審理程序之外
而無證據調查程序之適用
這也正是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九點所指稱的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應摒除在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外
以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所指稱
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
證據調查之聲請
mf觀念最大的錯誤就在於,明明我國已經參考美國及日本之制度
採取修正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證據開示程序
將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自始即排除在證據調查範圍之外
並且由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卻還採取大陸法系職權主義之概念為證據調查之解釋
把證據能力之調查與開示與法定證據調查程序混為一談
當然產生如此嚴重錯誤之理解!!!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七號
惟查:(一)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但證據有無供證明要證事實之
能力或資格(證據能力),必須先於其證明力而為調查。倘無證據能力,即不得為證
據,自不生證明力判斷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5.11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65.11 (06/06 01:27)
→ harlen:對於刑事法我還是傾向德派 不解為何要倒向美國 況且就算要 06/06 01:55
→ harlen:倒向當事人進行主義 那也該把整套刑訴砍掉重來 而不是把 06/06 01:56
→ harlen:植基於德國的根硬接上美國的葉 搞得亂七八糟 再靠一堆決議 06/06 01:58
→ harlen:判決來補法律的洞 越補問題越多 看了就煩! 06/06 02:01
→ Eventis:沒有什麼德國的根也沒有什麼美國的葉,最終還不是都靠制度 06/06 09:35
→ Eventis:裡的人運作成"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台灣刑事訴訟法"(謎),畢竟 06/06 09:37
→ Eventis:再怎麼說,我國沒有歐陸的啟蒙底蘊,沒有英美的實證文化,在 06/06 09:38
→ Eventis:一片虛無中要照單全收德國或美國的結果,終究也是個只得其 06/06 09:38
→ Eventis:形的下場,實際上結果還是靠制度運作者的理念,想法,價值取 06/06 09:39
→ Eventis:捨以及各種具體的行動來填充,到了台,全都彎的東西不差這票 06/06 09:40
→ Eventis:端看我們要什麼,社會要什麼,就淬練出什麼四不像出來,明證 06/06 09:41
→ Eventis:歷歷......XD 06/06 09:41
推 harlen: 的確四不像XD 06/07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