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f7841:我想我很清楚知道「職權調查僅限有利被告事項」的意義。 06/06 20:43
→ mf7841:大師可以不必一再重複決議之結論,我只是想要請教一下, 06/06 20:44
→ mf7841:刑事訴訟法§163II所稱職權調查,其表現在法庭上的具體行為 06/06 20:44
→ mf7841:為何?還請大師開導。 06/06 20:45
不是跟您說了
重點是在於事實真偽是否陷於不明
跟卷內卷外資料無關
你還在跳針?
→ mf7841:不敢不敢,所以我知道這非卷內卷外之問題,惟大師並沒有直 06/06 20:52
→ mf7841:接說明「職權調查」到底是「法院做什麼事」,所以對我來說 06/06 20:52
→ mf7841:難以理解,想請教富有實務經驗跟紮實基本觀念的您啊! 06/06 20:53
→ mf7841:您說法院要發現事實,但是法院該如何發現事實呢? 06/06 20:54
就發回理由之指摘針對卷內卷外資料依法定證據方式調查
並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
還要做什麼事?
至於事實已臻明確的,該調查結果不影響判決
就算是被告上訴
最高法院亦可以其為不必要調查加以駁回(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 4402 號判例參照)
→ mf7841:所以說,對卷內證據資料進行法定調查程序是職權調查? 06/06 20:57
錯,是事實真偽不明且調查有利於被告
→ mf7841:而在卷外之證據資料,倘若要依法定調查程序,是不是要先拿 06/06 20:58
→ mf7841:到法庭上才能進行法定調查程序? 06/06 20:58
您都說是職權調查了,不待當事人聲請
還有疑問嗎
→ mf7841:所以說,對卷內資料必須要事實不明且調查有利被告才算是職 06/06 21:01
→ mf7841:權調查? 06/06 21:02
→ mf7841:而在卷外證據資料,因為不待當事人聲請,所以法院可以自動 06/06 21:02
→ mf7841:拿到法庭上進行法定調查程序,請問這有沒有專有名詞呢? 06/06 21:03
又錯了,不管卷內卷外資料
都要事實真偽不明且調查有利於被告
而且無待當事人聲請法院即可主動調查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1745 號
裁判案由: 強盜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等規定,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
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若法院基於一般日常生
活經驗,且已具體敘述判斷理由者,對於該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即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本文固規定,法院為
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然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法院未為無益之
調查,自不能謂其有應調查之證據而不予調查之違法。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 3945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
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
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
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
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該條規定揭櫫當事人調查證據主導權之大原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
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瞭仍有待釐清時,始得斟酌具體個案之
情形,予以裁量是否補充介入調查。證據如與發見真實不具關連性者,法
院未為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指為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經查,原審
已就認定上訴人有本件犯行之依據及理由,並說明上訴人辯解,如何不足
採之理由。本件並無不明瞭之情形;且上訴人於原審既未聲請傳訊證人,
則原審未依職權傳訊,仍於原判決犯罪事實認定上訴人等共同販賣海洛因
之論證不生影響。此屬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裁量權之適法行使,究與應於審
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有別,不得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
訴理由。
→ mf7841:原來如此原來如此,卷內資料必須要事實不明且有利被告才能 06/06 21:05
→ mf7841:主動調查,而卷外證據資料亦要事實不明有利被告才能拿到法 06/06 21:06
→ mf7841:庭上進行法定調查程序。 06/06 21:06
→ mf7841:如果我基本觀念夠清楚的話,不知道可不可以請教大師幾個問 06/06 21:10
→ mf7841:題? 06/06 21:10
→ mf7841:首先,即便法官於開庭前會收到起訴書,但並未對被告一方之 06/06 21:13
→ mf7841:答辯進行瞭解,整體而言,我們可以認為法官對整件案子是不 06/06 21:13
→ mf7841:瞭解的,亦即整起案件全部處於事實不明的情況,可以吧? 06/06 21:14
你的問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 3945 號判決理由已經回答您了
→ mf7841:大師要是不耐煩看我推文,那我回個文,還煩請大師指教。 06/06 21:17
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
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瞭仍有待釐清時,始得斟酌具體個案之
情形,予以裁量是否補充介入調查。證據如與發見真實不具關連性者,法
院未為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指為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65.11 (06/06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