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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女朋友在民國98年3月多不幸被詐騙集團詐騙,金額有10萬元 經過報案之後有找到提供帳戶的人頭,但是沒有抓到詐騙集團的人 經過地檢署起訴之後我們也有另外遞狀附帶民事賠償,並於99年6月多判決勝訴並確定 但是後來因為我去當兵,而且出社會之後也沒有什麼時間處理這件事, 於是就先擱置在一邊… 剛剛整理東西不小心翻出來當時的確定證明,想說該是時候討看看了… 但是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 爬文有說似乎是去聲請強制執行,那有規定要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嗎? 因為我們住台北,被告住屏東… 聲請之前我們是不是要先去國稅局查被告的所得資料? 不好意思,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不太會處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65.195
depravity:在判決地 06/12 02:06
Blue6:財產所在地 06/12 07:45
sashar:網路上有步驟 去財產所在地法院 遞狀說要聲請強執 06/12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