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Tue Jun 12 10:18:26 2012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第一,關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在現行法下應該是針對各個被告的案件個別認定的,沒有
: 說對甲案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對乙案就一定有證據能力,舉例而言,甲乙共犯強盜
: 殺人罪,目擊證人於警詢中作證親眼看到乙單獨犯罪之事實;對甲乙而言乃屬被
: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然
: 若法院或甲以該證據作為彈劾證據,駁斥控方對其犯罪事實的指認,此時因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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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在做這方面的筆記
所以我回應一下
直接證據是指可以直接證明或排除犯罪事實的證據
上述目擊證人於警詢中作證親眼看到乙單獨犯罪之事實
可以直接證明乙犯罪,並排除甲犯罪,屬於
直接證據
仍然必須經過嚴格證明和審判程序始得作為法官審判之心證依據
彈劾證據則是破壞
證據方法的
證明力
由於原則上彈劾證據是針對
證明程序進行破壞,所以只適用自由證明即可
例如上述目擊證人證詞屬於直接證據
如果沒有經過嚴格證明和審判程序不得作為審判之依據
假設目擊證人因為刑求作出證言
目擊證人可以出示身上的傷痕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檢察官沒有履行人證程序
使法官對於目擊證人證言
有沒有證據能力產生懷疑
而傷痕同時也可以作為濫訴罪或傷害罪的間接證據
簡而言之,彈劾證據是證明追訴人員沒有履行嚴格證明
程序的證據
例如檢察官沒有告知證人義務等等,或告知被告緘默權等
所以法官只需要自由證明即可(參95台上2251)
: 彈劾證據僅為辯方提出用來駁斥控方的犯罪事實證明,所以沒有證據能力要求
: 之問題,也沒有對質詰問權保障之問題,法院直接採為甲無罪之依據,並不違反
: 證據法則;但如果要作為乙犯罪之依據,則不僅要符合傳聞法則排除之例外,尚
: 要給予乙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否則不得作為乙有罪判決之依據;這一點在王兆鵬
: 老師的書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吳巡龍檢察官的質疑很顯然跟現行法不符.
附帶一提,直接證據不會因為證據調查方法不同就變成間接或彈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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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irstPushMan:刀從口入 馬的 你是叫我口交手術刀喔 04/10 23:17
→ watashiD: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嘔吐吐出一顆腎了 04/10 23:18
推 herson8852:三樓陰莖被割掉也看不出來 04/10 23:18
→ herson8852:甘... 04/1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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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246.175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6.175 (06/12 10:24)
推 mf7841:這,我之前已經指正過他了,彈劾證據是證據的種類,不限於 06/12 11:04
→ mf7841:什麼檢方提出被告提出,不過我猜您會被他「說觀念不清」。 06/12 11:05
→ cactus:直接證據不會因為證據調查方法不同就變成間接或彈劾證據?? 06/12 11:57
→ cactus:這句話看不太懂 06/12 11:57
例如被告被刑求逼供好了
被告身上的傷痕可以作為自白的彈劾證據
但是被告的傷痕不能作為自己沒有犯罪的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講白一點
蘇建和被刑求沒錯,但是他被刑求不能證明他沒有強盜殺人
頂多就是他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6.175 (06/12 12:16)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6.175 (06/12 12:17)
推 phizz:彈劾證據到底是用來爭執證明力還是證據能力啊? 06/12 17:13
→ phizz:刑求傷痕作為自白證據能力的彈劾證據? 06/1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