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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第一,關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在現行法下應該是針對各個被告的案件個別認定的,沒有 : 說對甲案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對乙案就一定有證據能力,舉例而言,甲乙共犯強盜 : 殺人罪,目擊證人於警詢中作證親眼看到乙單獨犯罪之事實;對甲乙而言乃屬被 :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然 : 若法院或甲以該證據作為彈劾證據,駁斥控方對其犯罪事實的指認,此時因該 ^^^^^^^^ 最近剛好在做這方面的筆記 所以我回應一下 直接證據是指可以直接證明或排除犯罪事實的證據 上述目擊證人於警詢中作證親眼看到乙單獨犯罪之事實 可以直接證明乙犯罪,並排除甲犯罪,屬於直接證據 仍然必須經過嚴格證明和審判程序始得作為法官審判之心證依據 彈劾證據則是破壞證據方法證明力 由於原則上彈劾證據是針對證明程序進行破壞,所以只適用自由證明即可 例如上述目擊證人證詞屬於直接證據 如果沒有經過嚴格證明和審判程序不得作為審判之依據 假設目擊證人因為刑求作出證言 目擊證人可以出示身上的傷痕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檢察官沒有履行人證程序 使法官對於目擊證人證言有沒有證據能力產生懷疑 而傷痕同時也可以作為濫訴罪或傷害罪的間接證據 簡而言之,彈劾證據是證明追訴人員沒有履行嚴格證明程序的證據 例如檢察官沒有告知證人義務等等,或告知被告緘默權等 所以法官只需要自由證明即可(參95台上2251) : 彈劾證據僅為辯方提出用來駁斥控方的犯罪事實證明,所以沒有證據能力要求 : 之問題,也沒有對質詰問權保障之問題,法院直接採為甲無罪之依據,並不違反 : 證據法則;但如果要作為乙犯罪之依據,則不僅要符合傳聞法則排除之例外,尚 : 要給予乙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否則不得作為乙有罪判決之依據;這一點在王兆鵬 : 老師的書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吳巡龍檢察官的質疑很顯然跟現行法不符. 附帶一提,直接證據不會因為證據調查方法不同就變成間接或彈劾證據 -- 推 FirstPushMan:刀從口入 馬的 你是叫我口交手術刀喔 04/10 23:17 → watashiD: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嘔吐吐出一顆腎了 04/10 23:18 推 herson8852:三樓陰莖被割掉也看不出來 04/10 23:18 → herson8852:甘... 04/10 23: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46.175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6.175 (06/12 10:24)
mf7841:這,我之前已經指正過他了,彈劾證據是證據的種類,不限於 06/12 11:04
mf7841:什麼檢方提出被告提出,不過我猜您會被他「說觀念不清」。 06/12 11:05
cactus:直接證據不會因為證據調查方法不同就變成間接或彈劾證據?? 06/12 11:57
cactus:這句話看不太懂 06/12 11:57
例如被告被刑求逼供好了 被告身上的傷痕可以作為自白的彈劾證據 但是被告的傷痕不能作為自己沒有犯罪的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講白一點 蘇建和被刑求沒錯,但是他被刑求不能證明他沒有強盜殺人 頂多就是他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6.175 (06/12 12:16)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46.175 (06/12 12:17)
phizz:彈劾證據到底是用來爭執證明力還是證據能力啊? 06/12 17:13
phizz:刑求傷痕作為自白證據能力的彈劾證據? 06/1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