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
看板LAW
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Tue Jun 12 12:14:22 2012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這跟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無關
: : 重點是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 : 依傳聞排除法則,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
: 我是不反對你說的話拉
: 只是按照一般正常來說檢察官會傳目擊證人上法庭作證
: 以補正直接審理、公開審理、言詞辯論、審判程序原則
: 就算檢察官偷懶好了
: 法官也不能拿目擊證人的證詞作為彈劾證據
?????
為什麼不可以?
在當事人舉證責任完成後事實真偽仍不明時
法院就有職權介入的空間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參照
: :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 : 決議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 : 決議要旨:
: :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 : 修正如下:
: : 七、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所稱「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
: : 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
: : 清,尤其在被告未獲實質辯護時(如無辯護人或辯護人未盡職責),
: : 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之謂。但書所指
: : 「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者而言。至案內
: : 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然如不調查顯有
: : 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之可能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 :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藉
: : 由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保
: : 障規定,強化檢察官之控訴功能,法院並須確實依據卷內查得之各項
: : 直接、間接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正確判斷。因此
: : ,非但未減損被害人權益,亦顧及被告利益,於訴訟照料及澄清義務
: : ,兼容並具。
: 因為目擊證人的證詞根本就不是彈劾證據,而是直接證據
錯
檢方如果提出被告乙共犯的自白,認為甲有參與犯罪
甲提出證人A之證詞駁斥乙自白的可信性
這就是彈劾證據
: : 同上,在共同被告間證據能力應個別認定
: :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第628-629頁
: 這邊我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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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21)
推 ulycess:法院雖有澄清義務,但不代表檢察官就沒有協力義務,這篇是 06/12 12:20
→ ulycess:講得好像檢察官什麼事情都不會做的樣子 06/12 12:22
→ mf7841:ulycess大,他是把「辯方反駁檢方」的一切證據都當成了彈劾 06/12 12:24
→ mf7841: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事實還是打擊可信性都一樣。 06/12 12:24
??????
這是您說的好碑
別栽贓給我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