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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錯 : : 檢方如果提出被告乙共犯的自白,認為甲有參與犯罪 : : 甲提出證人A之證詞駁斥乙自白的可信性 : : 這就是彈劾證據 : 審判中關於實體爭點要嚴格證明 : 審判中關於程序爭點要自由證明 : 這邊應該沒錯吧 : 你說彈劾證據只需要自由證明就可以了 : 可是關於證詞要就是A對,要就是被告對,不可能兩個都對 : 沒有A的證詞可以駁斥被告自白的可信性的問題 : (莫非你認為證人A超級誠實,所以誠實的A這樣說會讓被告說的話可信度低) 第 156 條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因此你講得明明就是實體爭點,一定要用嚴格證明阿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 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 但是如果你說證人A作證被告常常說謊,有詐欺前科 : 那麼A的證詞就是彈劾證據 : 不需要嚴格證明即可 : 再說你提的判決只有說可以拿傳聞當彈劾 : 沒有說傳聞就一定是彈劾 : 這兩個概念並不相等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 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 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 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 你顯然搞錯重點了 1.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2.但彈劾證據不需要嚴格的證明,所以也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3.所以甲或法院得拿本來沒有證據能力的證人A之證詞作為彈劾證據判決甲無罪 4.但若要以證人A之證詞作為乙有罪判決之依據則須經嚴格證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41)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