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f7841:老兄,我的後兩句是你引的「98台上5774判決」之內容耶。 06/12 13:03
→ mf7841:另外,犯罪事實的確是要嚴格證明沒錯,只是彈劾證據「不是 06/12 13:04
→ mf7841:在證明犯罪事實」,所以不需要嚴格證明。 06/12 13:04
?????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
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
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
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3:05)
噓 mf7841:對啊,你標起來那句不是就在說「彈劾證據並非認定犯罪事實 06/12 13:06
→ mf7841:,而是彈劾證據不具憑信性」,所以「證據能力無須嚴格限制 06/12 13:07
→ mf7841:」。 06/12 13:07
→ mf7841:不代表「無罪判決可以隨意使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06/12 12:59
????
無罪判決沒有犯罪事實
還需要什麼嚴格證明?
你怎麼這麼喜歡自打嘴巴?
噓 mf7841:要不要嚴格證明是靠「實質或程序」來區分,不是有罪無罪。 06/12 13:10
所以非犯罪事實也要嚴格證明?
請問哪一位學者這麼天才?
噓 mf7841:證明實質有無就是證明犯罪事實之有無。 06/12 13:12
檢察官起訴甲犯罪
甲提出不在場證明
這不在場證明也要經嚴格證明?
請問哪一位天才學者如此主張?
→ mf7841:你去翻翻林俊益老師的刑訴法概論上冊吧,十版的第365頁。 06/12 13:15
→ mf7841:實質證據:證明主要事實「是否存在」之證據。 06/12 13:15
不要顧左而言他
請正面回答不在場證明要不要經過嚴格證明?
好讓大家見識一下是哪位天才學者的主張
→ mf7841:大概這位檢察官、司法廳廳長也是您口中的天才學者。 06/12 13:16
→ mf7841:所以否認犯罪事實不存在,一樣要經過嚴格證明。 06/12 13:17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
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
→ mf7841:不在場證明→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實質證據。 06/12 13:18
所以您的意思是不在證明也要經過嚴格證明?
好一個天才學者!!!!!!!
噓 mf7841:老兄,98台上5774號是一個誣告罪的判決。 06/12 13:20
→ mf7841:所以這邊的「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指得是某人進行誣告 06/12 13:20
→ mf7841:時,「根本沒有這個犯罪事實」。但不包含「否認犯罪」。 06/12 13:21
不在場證明是單純否認犯罪?
裁判字號: 100 年 台上 字第 2980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
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
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
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 mf7841:你倒是告訴我,為什麼不在場證明不用嚴格證明? 06/12 13:21
因為嚴格證明是為了保障被告訴訟權及正當程序權,OK?
你書到底有沒有讀通啊?
噓 mf7841:上面那則判決是在說「無證據能力者,可以作為彈劾證據」, 06/12 13:24
→ mf7841:彈劾證據是證明「證明力」而不是「犯罪事實」。沒讀通是你 06/12 13:24
原來證據能力的要求不是嚴格證明的一環啊?
你哪個學校的
別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3:25)
噓 mf7841:你又哪個學校的?我哪裡說到證據能力不是嚴格證明。 06/12 13:26
→ mf7841:你貼的判決對於無罪判決所使用的證據,都是敘述「縱無證據 06/12 13:26
→ mf7841:能力者,亦可作為『彈劾證據』使用」,而彈劾證據是在降低 06/12 13:27
→ mf7841:其他證據之憑信性,所以非實質、非犯罪事實,才可以不受證 06/12 13:27
→ mf7841:據能力之限制。 開分身還嗆哪間學校?先把學歷報上來啊! 06/12 13:28
所以閣下終於承認自己觀念錯誤?
→ mf7841:不代表「無罪判決可以隨意使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06/12 12:59
噓 mf7841:上面那則判決是在說「無證據能力者,可以作為彈劾證據」, 06/12 13:24
→ mf7841:彈劾證據是證明「證明力」而不是「犯罪事實」。沒讀通是你 06/12 13:24
我台大畢業的你不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3:30)
→ mf7841:屁,人家說縱為傳聞,可以當彈劾,而彈劾不要求證據能力, 06/12 13:29
→ mf7841:可沒說「無罪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部分不需要證據能力」! 06/12 13:30
還在自打嘴巴啊
裁判字號: 100 年 台上 字第 2980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
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
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
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 mf7841:喔喔,台大啊,幾屆畢業?在哪高就? 06/12 13:30
→ mf7841:不是說一年要發20篇期刊文章? 06/12 13:30
→ mf7841:要搬台大名頭人人都會搬好嗎?我也台大、律師前一百,誰不 06/12 13:32
→ mf7841:會說? 06/12 13:32
→ mf7841:開分身還這麼囂張。 06/12 13:32
哈哈哈
等你上了台大法學論叢再來囂張吧
現在的你連個屁都不是!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3:33)
→ mf7841:奇怪了,人家明明就在說:在無罪判決之情形下,傳聞證據→ 06/12 13:33
→ mf7841:可當彈劾證據使用。而彈劾證據是「削弱證明力」,並不證明 06/12 13:34
還在凹啊
真難看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3:35)
→ mf7841:犯罪事實,所以不受證據能力限制。 06/12 13:35
→ mf7841:要不要把話看完?不具證據能力為限,但傳聞要當彈劾證據用 06/12 13:36
→ mf7841:彈劾證據又不證明犯罪事實。所以犯罪事實另外要具備證據能 06/12 13:36
→ mf7841:力者才能證明啊! 06/12 13:36
你就直接回答非犯罪事實之認定要不嚴格證明嗎
別再那邊顧左右而言他
→ mf7841:等你有文章可以被列在WestLaw上面再說好不好? 06/12 13:37
你有文章在WestLaw上面嗎?
→ mf7841:我台大畢業,律師前一百、司法官前三,拿到一橋、海德堡跟 06/12 13:37
→ mf7841:哈佛的學位,這誰不會說? 06/12 13:38
這叫吹牛
→ mf7841:那你又有文章在台大法學論叢上面嗎? 06/12 13:38
→ mf7841:說來給大家拜讀一下? 06/12 13:39
不然你以我法學統治者的名號是怎麼來的?
→ mf7841:彈劾證據→非犯罪事實→不用嚴格證明。 但是,無罪判決還是 06/12 13:39
→ mf7841:要認定「犯罪事實之有無」,這部分當然還要具證據能力者。 06/12 13:40
這種說法大概只有你這號天才學者才想得出來吧!!!!
→ mf7841:喔喔,失敬失敬,那請您說出來給大家聽聽,篇名是什麼? 06/12 13:40
→ mf7841:期號多少? 06/12 13:40
噓 mf7841:怎麼?不敢回了?有文章能榮登台大法學論叢,想必是老師級 06/12 13:44
→ mf7841:的人物,怎麼連個篇名都說不出來?原來你也懂吹牛? 06/12 13:44
是不是吹牛
大家心裡有數
你可以繼續在這裡丟臉沒關係
噓 mf7841:我可以啊,反正這邊很多人可以互相指導,比個一直自稱法學 06/12 13:46
→ mf7841:統治者,但什麼鬼都拿不出來,邏輯還不通的帳號好多了。 06/12 13:47
你慢慢吹吧!!!
→ mf7841:問發表在台大法學論叢的文章篇名也可以顧左右而言他。 06/12 13:47
→ mf7841:律訓幾期的?司訓呢?哪個研究所畢業的?有沒有國外學位? 06/12 13:48
→ mf7841:吹得人是誰很清楚了吧! 連本尊帳號也不敢用,還自稱法學 06/12 13:49
→ mf7841:統治者? 06/12 13:49
法學統治者?
那可是別人封的啊
可不是我自稱的喲
噓 mf7841:那怎麼連個文章都拿不出來? 06/12 13:51
我拿出來你是不是要磕頭認罪啊?
還是要繼續厚著臉皮虎濫?
→ mf7841:我磕頭認罪你也看不到,你有種就把文章篇名貼出來,貼得出 06/12 13:53
→ mf7841:來我在板上發道歉啟事跟你鄭重認錯,請貼台大法學論叢的。 06/12 13:54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