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1.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 2.但彈劾證據不需要嚴格的證明,所以也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 : 3.所以甲或法院得拿本來沒有證據能力的證人A之證詞作為彈劾證據判決甲無罪
: : 4.但若要以證人A之證詞作為乙有罪判決之依據則須經嚴格證明
: A沒有證據能力
: B也不需要證據能力
: 所以法官可以把A當作B,判決某人無罪
: WTF,這是什麼邏輯觀念阿
: 刑事訴訟法要有系統看下去,不然很容易觀念會畸形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第628-629頁
共同被告間證據能力應個別認定
1.證人A證詞對甲為彈劾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之要求,縱使為傳聞證據亦得作為彈劾證據
2.證人A證詞對乙為犯罪事實實質證據,需經嚴格證明,所以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
外不得作為證據
結論:你刑訴法回去重修吧
裁判字號: 100 年 台上 字第 2980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
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
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
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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