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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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Tue Jun 12 14:30:59 2012
→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06/12 14:22
→ penghudust:謝謝你答非所問 問題就那決議來的你引來幹嘛 06/12 14:28
→ penghudust:我還是去問有能力點的老師好了 06/1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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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 : 決議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 : 決議要旨:
: :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 : 修正如下:
: : 七、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所稱「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
: : 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
: : 清,尤其在被告未獲實質辯護時(如無辯護人或辯護人未盡職責),
: : 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之謂。但書所指
: : 「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者而言。至案內
: : 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然如不調查顯有
: : 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之可能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 :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藉
: : 由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保
: : 障規定,強化檢察官之控訴功能,法院並須確實依據卷內查得之各項
: : 直接、間接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正確判斷。因此
: : ,非但未減損被害人權益,亦顧及被告利益,於訴訟照料及澄清義務
: : ,兼容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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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53.151
→ penghudust:你果然是把"得"看成"應"? 06/12 14:33
→ penghudust:"得" 就是沒義務啊 06/12 14:34
→ penghudust:而實際適用上 就是沒曉諭! 06/12 14:34
所以勒
最高法院不能繼續發展出法院應公開心證的義務的決議出來嗎?
→ penghudust:101台上530號判決 101台上1066號 101台上1849號 06/12 14:35
→ penghudust:問題都一樣 06/12 14:35
最高法院已經注意到此一問題
只是沒有採取斷然之措施
如果你還不滿意
你可以
1.推動修法
2.要求最高法院作出更進一步的決議
噓 penghudust:可以後後續發展所以不是問題? 06/12 14:37
→ penghudust:那趕快發展 我求求你 06/12 14:37
→ penghudust:發展出來 大家就可以閉嘴回家睡覺了 06/12 14:38
→ penghudust:檢察官會出來吵 就是這系列判決的緣故 06/12 14:38
→ penghudust:你事情明明就沒弄清楚 在這邊換唱一堆原理原則 06/12 14:39
??????
然後勒?
所以應該贊成反對者主張:法院應職權調查被告不利證據?
到底誰沒搞清楚事實?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4:41)
→ penghudust:我回文來告訴你好了~ 06/12 14:54
→ penghudust:反對者: 撤銷此決議 或盡配套 06/12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