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Tue Jun 12 14:45:22 2012
※ 引述《penghudust (秋塵)》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檢察官證據調查未盡善時
: 本決議後法院沒有闡明義務亦沒有調查義務的狀況下
: 可直接下無罪判決 致全案無法翻盤
: 這是現階段的一大問題 我沒看到前面的文章有解決
: 作為一個小老百姓
: 我放棄了私力救濟
: 希望國家在事情不清楚時 盡量把事情弄清楚
: 在事情真的弄不清楚時 最後才無罪推定
: 但現在這決議是告訴我
: 國家事情弄不清楚時 不必企圖弄清楚 直接把人放掉就好?
: 管你法官檢察官 對人民來說都是國家手足而已
看到你推文我都笑出來了
所以我回答你好了
歐陸法系對於法官課以澄清義務
換句話說要法官檢視所有證據,得到心證後作出判決
檢察官同樣對於法官有協力義務,檢察官要證明犯罪之證據
但是在法官檢視所有證據依然對於犯罪事實無法判斷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則應該要判處被告無罪
因此,萬一法官不盡澄清義務,檢察官可以上訴救濟
檢察官不盡協力義務,法官仍有澄清義務
萬一檢察官不盡協力義務,法官不盡澄清義務,那就沒救了
這個決議是說檢察官不盡協力義務,不可以因為法官有澄清義務就免除檢察官的協力義務
換句話說是叫檢察官不可以偷懶
自己不查把案子都給法官查,有違當事人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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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個實務黑暗面
以前還有連續犯的時候檢察官只起訴一個證據明確的案件
基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法官就要去查他到底連續了幾次
如果連續個5,6次還好
如果連續100多次,而且遍及全省各地,法官真的會幹出來
現在變成檢察官要去查到底犯了幾次案件
所以變成檢察官幹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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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irstPushMan:刀從口入 馬的 你是叫我口交手術刀喔 04/10 23:17
→ watashiD: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嘔吐吐出一顆腎了 04/10 23:18
推 herson8852:三樓陰莖被割掉也看不出來 04/10 23:18
→ herson8852:甘... 04/1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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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53.248
→ penghudust:這裡用一個"得"字 已經免除了澄清義務一半喔.. 06/12 15:02
→ penghudust:檢察官沒查好 就叫他回去查嘛 直接做了無罪判決 06/12 15:13
→ penghudust:後果是全民承擔 06/12 15:13
→ penghudust:所以至少來個闡明義務 是不是? 06/12 15:14
→ ulycess:這邊說"得"其實是"應",通說認為立法院打錯字QQ 06/12 15:21
→ penghudust:但是法官用的 是"得" 好幾個判決 06/12 15:28
→ penghudust:Q___Q 06/1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