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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nghudust (秋塵)》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檢察官證據調查未盡善時 : 本決議後法院沒有闡明義務亦沒有調查義務的狀況下 : 可直接下無罪判決 致全案無法翻盤 : 這是現階段的一大問題 我沒看到前面的文章有解決 : 作為一個小老百姓 : 我放棄了私力救濟 : 希望國家在事情不清楚時 盡量把事情弄清楚 : 在事情真的弄不清楚時 最後才無罪推定 : 但現在這決議是告訴我 : 國家事情弄不清楚時 不必企圖弄清楚 直接把人放掉就好? : 管你法官檢察官 對人民來說都是國家手足而已 看到你推文我都笑出來了 所以我回答你好了 歐陸法系對於法官課以澄清義務 換句話說要法官檢視所有證據,得到心證後作出判決 檢察官同樣對於法官有協力義務,檢察官要證明犯罪之證據 但是在法官檢視所有證據依然對於犯罪事實無法判斷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則應該要判處被告無罪 因此,萬一法官不盡澄清義務,檢察官可以上訴救濟 檢察官不盡協力義務,法官仍有澄清義務 萬一檢察官不盡協力義務,法官不盡澄清義務,那就沒救了 這個決議是說檢察官不盡協力義務,不可以因為法官有澄清義務就免除檢察官的協力義務 換句話說是叫檢察官不可以偷懶 自己不查把案子都給法官查,有違當事人主義原則 -- 講個實務黑暗面 以前還有連續犯的時候檢察官只起訴一個證據明確的案件 基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法官就要去查他到底連續了幾次 如果連續個5,6次還好 如果連續100多次,而且遍及全省各地,法官真的會幹出來 現在變成檢察官要去查到底犯了幾次案件 所以變成檢察官幹出來 -- 推 FirstPushMan:刀從口入 馬的 你是叫我口交手術刀喔 04/10 23:17 → watashiD: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嘔吐吐出一顆腎了 04/10 23:18 推 herson8852:三樓陰莖被割掉也看不出來 04/10 23:18 → herson8852:甘... 04/10 23: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53.248
penghudust:這裡用一個"得"字 已經免除了澄清義務一半喔.. 06/12 15:02
penghudust:檢察官沒查好 就叫他回去查嘛 直接做了無罪判決 06/12 15:13
penghudust:後果是全民承擔 06/12 15:13
penghudust:所以至少來個闡明義務 是不是? 06/12 15:14
ulycess:這邊說"得"其實是"應",通說認為立法院打錯字QQ 06/12 15:21
penghudust:但是法官用的 是"得" 好幾個判決 06/12 15:28
penghudust:Q___Q 06/1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