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ghudust (秋塵)
看板LAW
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Tue Jun 12 14:54:22 2012
我想是你沒搞清楚的
因為你所說的 法官作進一步的決議 "也就是讓法官有闡明義務"
在實務上 就負擔而言 就跟法官有調查義務差不多了
所以作出這種決議 等同又回到職權調查義務
最高院才不願意做呢!
所以你用:"未來可以改" 來回答問題
我才會說: 那你趕快改
因為改了 批評的人就沒話說了
OK?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標題: 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 時間: Tue Jun 12 14:30:59 2012
:
: →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06/12 14:22
: → penghudust:謝謝你答非所問 問題就那決議來的你引來幹嘛 06/12 14:28
: → penghudust:我還是去問有能力點的老師好了 06/12 14:29
:
: ????
:
: : :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二)
: : : 決議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 : : 決議要旨:
: : :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 : : 修正如下:
: : : 七、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所稱「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
: : : 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
: : : 清,尤其在被告未獲實質辯護時(如無辯護人或辯護人未盡職責),
: : : 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之謂。但書所指
: : : 「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者而言。至案內
: : : 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然如不調查顯有
: : : 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之可能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 : :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藉
: : : 由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保
: : : 障規定,強化檢察官之控訴功能,法院並須確實依據卷內查得之各項
: : : 直接、間接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正確判斷。因此
: : : ,非但未減損被害人權益,亦顧及被告利益,於訴訟照料及澄清義務
: : : ,兼容並具。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4.53.151
: → penghudust:你果然是把"得"看成"應"? 06/12 14:33
: → penghudust:"得" 就是沒義務啊 06/12 14:34
: → penghudust:而實際適用上 就是沒曉諭! 06/12 14:34
:
: 所以勒
:
: 最高法院不能繼續發展出法院應公開心證的義務的決議出來嗎?
:
: → penghudust:101台上530號判決 101台上1066號 101台上1849號 06/12 14:35
: → penghudust:問題都一樣 06/12 14:35
:
: 最高法院已經注意到此一問題
:
: 只是沒有採取斷然之措施
:
: 如果你還不滿意
:
: 你可以
:
: 1.推動修法
:
: 2.要求最高法院作出更進一步的決議
:
: 噓 penghudust:可以後後續發展所以不是問題? 06/12 14:37
: → penghudust:那趕快發展 我求求你 06/12 14:37
: → penghudust:發展出來 大家就可以閉嘴回家睡覺了 06/12 14:38
: → penghudust:檢察官會出來吵 就是這系列判決的緣故 06/12 14:38
: → penghudust:你事情明明就沒弄清楚 在這邊換唱一堆原理原則 06/12 14:39
:
: ??????
:
: 然後勒?
:
: 所以應該贊成反對者主張:法院應職權調查被告不利證據?
:
: 到底誰沒搞清楚事實?
: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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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5.132
→ treasurehill:請先搞清楚什麼叫闡明義務再來回文吧! 06/12 14:55
放心 我弄清楚過了才來的
你去問問實務界的人 兩者適用下來 會不會有差
問完後 再來
別窩在書裡太久
※ 編輯: penghudust 來自: 140.112.245.132 (06/12 15:00)
→ treasurehill:差多了,公開心證只是公開法院的心證,法院並不負主動 06/12 15:01
→ treasurehill:調查義務,證據仍須待當事人提出法院始得加以斟酌 06/12 15:02
哀..就跟你說別都窩在書裡 闡明義務定義我google也有好嗎?
如果法院要職權調查 那他就是直接送鑑定/傳人來法庭問ect
如果法院闡明了 那就是多幾個動作:
檢察官聲請 然後後續動作都一樣
就中間冗了一下而已, OK?
然後如果是義務了 違背時就可以上訴三審了
→ penghudust:如果你去問過實務 覺得我錯了 再回來找我 06/12 15:09
※ 編輯: penghudust 來自: 140.112.245.132 (06/12 15:11)
→ penghudust:我不禮貌 不尊敬長輩的用語 還請原諒 06/12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