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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nghudust (秋塵)》之銘言: :哀..就跟你說別都窩在書裡 闡明義務定義我google也有好嗎? :如果法院要職權調查 那他就是直接送鑑定/傳人來法庭問ect :如果法院闡明了 那就是多幾個動作: :檢察官聲請 然後後續動作都一樣 :就中間冗了一下而已, OK? :然後如果是義務了 違背時就可以上訴三審了 差多了 闡明義務=>法院行使闡明=>檢察官聲請調查=>法院亦可以不必要調查駁回=>檢察官 仍不得上訴第三審 職權調查=>不管法院有沒有行使闡明=>只要事實不明未依據職權調查=>檢察官均 可一再上訴第三審=>當事人受檢察官一再上訴爭執之折磨 怎麼會沒差? 不然你以為速審法中嚴格法律審的條文是怎麼來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5:21)
penghudust:囧 這誰不知道 06/12 15:20
penghudust:可不可以拜託你先問問實務界 用下來的負擔會在誰身上 06/12 15:21
penghudust:結論上 你引進闡明義務 我就同意這個決議沒問題 06/12 15:26
penghudust:就這樣 你去看看他們願不願引進 06/12 15:27
penghudust:p.s 法院覺得不必要調查還闡明 也是滿妙的 06/12 15:39
闡明義務的目的是在公開心證,OK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5:40)
penghudust:你到底有沒有打算要去問? 06/12 15:42
penghudust:跟你的幻想世界討論起來很無奈 06/12 15:42
penghudust:如果要了解闡明的詳細流程我可以自己看書 謝謝 06/12 15:42
justfor48:樓上 學者不都活在自己所幻想中的"理想"世界嗎XD 06/12 17:07
justfor48:也不能說錯啦~只是不能用而已 06/12 17:08
sneak: 也不能說錯啦~只是不能 https://muxiv.com 11/07 04:18
sneak: 結論上 你引進闡明義務 https://muxiv.com 12/31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