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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lycess:林鈺雄的刑訴489,490把直接、間接、彈劾寫得很清楚,有書 06/12 15:04 : → ulycess:自己看 06/12 15:04 : 不用看書也知道二位的觀念錯誤 你不看書沒關係,我一次不漏寫給你看 直接事實,即直接相關事實(unmiaelbar erhebliche Tatsachen),或稱為主要事實(H aupttatsachen),是指所有能夠直接證立或排除系爭犯罪的事實,也就是直接證明本案 起訴犯罪事實成立與否的情況。例如,A因涉嫌殺B而被提起公訴,直接事實乃「A殺B」, 則目擊A殺B過程的目擊證人C,即為直接證據。 間接事實( Indiztatsachen),是指可能據以推論直接事實之事實。例如,設若上述殺 人案, A曾在案發前不久,親口對死者B威脅要將之殺害,此即間接事實,假設B之妻D在A 威脅B時在場, D即為本案之間接證據(人);又如,設若前例A曾在案發後不久返回住處 清洗衣服之血跡,此亦為間接事實,假設A之室友E目睹此清洗之事, E即為本案之間接證 據(人);再如,設若凶器後來尋獲,發現其上指紋與A之指紋相符,此一事實亦為間接 事實,指紋之鑑定即為間接證據。再如,不在場證明(Alibibeweis),例如A之妻F證明 案發當時A不在現場,而遠在他處,一般也歸納為間接證據。 輔助事實(Hilfstatsachen)指能夠據以推論證據之「質地」的事實,亦即以某證據方法 之「證明力」為對象的事實。例如,設若前例證人F經常說謊,並有偽證前科,此即輔助 事實;又如,假設前例證人C曾因車禍而眼力及記憶力受損,此即輔助事實。資以證明上 開輔助事實之證據,簡稱為輔助證據。 這三種根本不一樣好不好 你說得是第一種直接證據,扯到第三種彈劾證據幹嘛 還是你要說林鈺雄的書根本是錯的 : 乙供述甲乙共同參與犯罪 : 1.就乙參與犯罪部分=>屬自白=>需補強證據=>證人A陳述 : 2.就甲參與犯罪部分=>屬敵性共犯證述=>具證人適格=>得以證人A的陳述加以彈劾 : 參何賴傑老師的文章(台灣法學,2004.2 pp.144-145) : 二位的刑訴還有待加強喔 -- 推 FirstPushMan:刀從口入 馬的 你是叫我口交手術刀喔 04/10 23:17 → watashiD: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嘔吐吐出一顆腎了 04/10 23:18 推 herson8852:三樓陰莖被割掉也看不出來 04/10 23:18 → herson8852:甘... 04/10 23: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45.56
treasurehill:林鈺雄的書沒錯,但是你引用錯誤,把歐陸法的分類硬套 06/12 21:47
treasurehill:在英美法的彈劾證據和實質證據下!!!!! 06/12 21:48
treasurehill:最高法院很早就不採歐陸法的證據法則了,你還拿歐陸 06/12 21:48
treasurehill:法的證據法則來論述,當然互相矛盾 06/12 21:49